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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店辭職

發布時間: 2024-07-19 15:45:29

A. 請問我在花店當學徒,從九月四號開始上班到9月13號辭職,請問我有工資嗎

你應該是有工資的,無論是在任何一個企業單位,她的試用期只是三天到七天一般來說三天以後就會有工資,如果老闆和你當初談的是七天的話,你七上了。超過七天了你七天的工資加上你以後正常上班的工資也是可以按你的工資一起開給你的。你四五六七八九十號的工資是按你的試用期的工資開的然後你到一直到你十三號的工資都是有錢的

B. 如何防止花店員工干幾個月就辭職

先應當分析一下員工總是干不長久的原因,針對這些原因能改進的改進,沒法改進的需要與員工形成統一的認識,必要時可以給一些主力員工以一定的分紅,總之想辦法讓員工不願意離開才是上策。

C. 在花店上班,幹了九天,沒有工錢嗎被店長辭掉的,不是我個人主動辭職的

是否是個人主動辭職 ,在花店上班 九天都應當有工錢 。如果是被店長辭退 ,應當還補發你半個月的賠償金 。並且需要提前三天通知你 ,具體還要根據你的合同或者是勞務協議 。

D. 辭職理由怎麼說最好我是花店的,我和老闆有點親戚

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 女子在花店上了6天班,被老闆娘罵到精神崩潰,開始懷疑人生,你怎麼看

導讀:在社會上工作,總會遇到形形色色的人,在僱傭關系中,老闆與員工之間是否能夠和諧融洽的相處,也是一門學問。雖然有些情況下,老闆與員工看問題的角度會有所不同,但不論怎樣,侮辱、謾罵甚至人身攻擊這樣的行為都是不應該的。僱傭關系也是平等的關系,需要僱傭雙方共同來用心維護。

小余姑娘最近非常煩心,因為在她所打工的那家花店,老闆每天都要變著花樣地罵她。用小余自己的話來講就是,根本沒辦法好好溝通,嘴上總是罵罵咧咧的。老闆如此舉動,讓小余在工作中不斷地產生自我懷疑,已經到了不堪重負的程度。那麼小余到底遭遇了何種程度地對待?花店老闆對此又會作何回應?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入職僅六天,天天挨罵心態失衡

據小余講述,她剛剛到這家花店打工,之前談好的試用期是15天,試用期工資是100元/天。小餘一共入職了6天,但就在這6天里,小余已經被老闆罵到懷疑人生了。

小余表示還會繼續到花店去溝通解決,當小余後來再次去花店找老闆時,那位花店老闆終於向小余道了歉,並將工資發給了小余。

上述事件中,小余的遭遇或許會引發很多人的共鳴,工作中雖沒被老闆"罵"過,但"罵"也需要有個限度。如果確實是工作失職,那麼接受批評本無可厚非,但批評和謾罵完全是兩個概念。如果一味地只是進行羞辱和人身攻擊,則這種語言暴力已經完全超出了正常的工作范疇,僱傭者完全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和主張。如果僱傭者只是一味地逆來順受,那麼整個僱傭關系將會變得嚴重失衡,其僱傭關系也勢必不會長久維持。希望職場人士都能夠完美地處理好人際關系,在工作中講求方式方法,這樣,才能實現一個穩定和諧、有利於個人成長的工作氛圍。

F. 鍦ㄤ竴瀹惰姳搴椾笂鐝杈炶亴浜嗚佹澘瑕佸帇2000宸ヨ祫鍚堟硶鍚楋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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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在花店工作十天,當時第一天沒有問老闆給不給我工錢,9.4-9.13號晚上辭職

你好工資是你付出勞動的對價,原則上你付出了勞動一天就應該得到一天的工資,如果你確實想要主張工資可以和老闆溝通,確實沒有進展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請他們出面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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