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賞花卉丟失
① 小區的花被業主偷回家了,怎麼溫馨提示業主
張貼告示,小區綠化為全體業主所有,偷者違法又失德,並保留追求其刑事責任!
② 丟花是什麼意思
相當於一個人的花朵丟失了,如果一個人是扣花卉大棚的,那麼他花卉大棚裡面的花朵丟失了,就相當於它丟了花,如果他的花卉丟的非常多,他有可能選擇爆漿,因為花卉大棚裡面的花基本都是比較貴的,是一種經濟性的損失,所以他可以選擇報警,抓到那些偷花的人
③ 業主在院內花園存放的花卉被盜或遭到損壞物業有責任嗎
你是這小區的業主,在院內花園存放的花卉被盜或者遭到損壞的情況下,物業是有責任的,畢竟物業應該有定期的保安巡邏,如果出現這種情況,物業有疏忽的責任。
小區內被盜,物業該不該賠。
近年來,因小區內停放的車輛被盜,小區業主家裡被盜而引發的索賠糾紛時有發生,已經成為物業管理糾紛中的一大熱點、難點問題。我搜集了與該類糾紛相關的素材,大家一起學習一下吧!
一、法律依據
1、《物業管理條例(2007修訂)》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二、相關案例
1.物業公司在合理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後,對業主遭受的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苗景芳訴天津福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
2.物業公司未盡對轄區內居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注意、保護義務造成業主車輛丟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李新斌訴洛陽石化總廠惠康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糾紛案
3.物業公司在履行對小區車輛管理、安全防範和保衛義務時有瑕疵和疏漏,造成業主財產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孟進訴南京市建宇物業公司物業管理糾紛案
4.業主丟失車鑰匙後及時通知物業,車倆依然被駛出小區丟失由物業承擔——王亞蕾訴東營海通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5.物業公司所採取的保安措施不能及時有效地發揮其保護住戶財產安全的作用,應認定其存在不作為的物業管理違約行為——顏冰訴泉州武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案
6.業主無法證實涉案車輛是在小區內丟失的,物業服務企業無須承擔賠償責任——葉志賢、陸小麗車輛丟失訴廈門永同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案
三、物業該不該賠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管理活動中,主要違約行為有:
1、物業服務企業未按服務合同規定的內容或違反合同要求向住戶提供服務;
2、未按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設施等進行維修、養護;
3、物業服務企業就業主受到的人身和財產損害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而存在的違約行為。
「未能履行」,包括根本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根本不履行合同義務和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均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由於物業服務管理的內容涉及面廣,在實踐中認定違約行為相對比較復雜。如在相對封閉式管理的住宅小區,某業主存放在車庫中的車輛被盜;小偷進入業主家中盜竊或傷人等,從而發生的糾紛很多。對此類問題的認定,在實踐中認識不一致。在物業服務管理活動中,就某一特定事項而言,出現某一結果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在界定各方責任時,不能簡單地認為,既然實施物業服務管理,物業服務企業就應當保障業主的財產和人身的安全;也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是業主在物業服務管理區域內受到的人身和財產損害,物業服務企業就應當承擔完全的法律責任。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的責任,除了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外,還來自於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如果物業服務企業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則即使業主人身、財產在物業服務管理區域內受到損害,物業服務企業也不一定因此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