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入荷花
『壹』 荷花深處小船通的全詩
采蓮曲
朝代:唐朝 作者:白居易
菱葉縈波荷颭風,荷花深處小船通。
逢郎欲語低頭笑,碧玉搔頭落水中。
采蓮曲》,樂府舊題,為《江南弄》七曲之一。內容多描寫江南一帶水國風光,采蓮女子勞動生活情態,以及她們對純潔愛情的追求等。描寫采蓮生活的詩歌很早就出現了,漢樂府中就有《采蓮曲》《江南可采蓮》「江南可采蓮,蓮葉何田田!魚戲蓮葉間:魚戲蓮葉東,魚戲蓮葉西,魚戲蓮葉南,魚戲蓮葉北。」南北朝出現了不少寫采蓮生活的名作,如《西洲曲》「采蓮南唐秋,蓮花過人。低頭弄蓮子,蓮子清如水頭。」到了唐代,寫采蓮更是成為一種時尚,很多名家如李白、白居易、王昌齡、戎昱、崔國輔、皇甫松等都寫過這類詩歌。白居易的《采蓮曲》寫得尤為細膩動人。
白居易這首詩寫采蓮少女的初戀情態,喜悅而嬌羞,如聞紙上有人,呼之欲出。尤其是後兩句的細節描寫,生動而傳神,如靈珠一顆,使整個作品熠熠生輝。
「菱葉縈波荷颭風,荷花深處小船通。」寫風中婀娜舞動的荷葉荷花,從荷花的深處有小船悠然劃出,畫面充滿了動感。「菱葉縈波荷颭風」,在碧水盪漾一望無際的水面上,菱葉荷葉一片碧綠,陣陣清風吹來,水波浮動,綠葉隨風搖擺,菱葉在綠波盪漾的湖面上飄飄盪盪,荷花在風中搖曳生姿。正因為綠葉的搖動,才讓人們看到了「荷葉深處小船通」。荷花深處,暗示了荷花的茂盛、廣闊,而「小船通」,則告訴讀者有人有活動。這就像一組電影長鏡頭,先見一片風光,然後將人物活動呈現在其中,給人以真切感。
「逢郎欲語低頭笑,碧玉搔頭落水中」是上承「 荷花深處小船通」而來,由寫景轉為寫景中之人。荷花深處,遮天蔽日,涼風習習,是水鄉少男少女在勞動之餘私下相會的極佳場所。這里並沒有說明他們是故意尋找還是無意撞見,也許是兼而有之吧。詩歌僅以欲語而止、搔頭落水兩個動作細節的描寫,就活靈活現刻畫出一個痴情、嬌羞、可愛的少女形象。戀人相遇,互訴衷腸,何止千言萬語,而此時此地,這個嬌羞的少女卻一句話也說不出來,惟有低頭含笑而已;而且情貫一心,甚至不小心將碧玉搔頭落入水中,這些都是初戀少女在羞怯、微帶緊張的狀態上才會有的情態,被詩人細心地捕捉住並傳神地再現出來
『貳』 劃船在荷花池中央詩句
《采蓮曲》 (唐)李康成
采蓮去,月沒春江曙。
翠細紅袖水中央,青荷蓮子雜衣香。
雲起風生歸路長。
歸路長,那得久,各回船,兩搖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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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蓮曲》(唐)王昌齡
荷葉羅裙一色裁,芙蓉向臉兩邊開。
亂入池中看不見,聞歌始覺有人來。
『叄』 爭渡爭渡誤入藕花深處是哪首詩
宋代李清照的《如夢令·常記溪亭日暮》
常記溪亭日暮,沉醉不知歸路。
興盡晚回舟,誤入藕花深處。
爭渡,爭渡,驚起一灘鷗鷺。
譯文
時常記起溪邊亭中遊玩至日色已暮,沉迷在優美的景色中忘記了回家的路。
盡了酒宴興致才乘舟返回,不小心進入藕花深處。
奮力把船劃出去呀!奮力把船劃出去!劃船聲驚起了一群鷗鷺。
譯文二
經常記起在溪邊的亭子遊玩直到太陽落山的時候,被美景陶醉而流連忘返。
游興滿足了,天黑往回劃船,不小心劃進了荷花池深處。
劃呀,劃呀,驚動滿灘的水鳥,都飛起來了。
譯文三
曾記得一次溪亭飲酒到日暮,喝得大醉回家找不著了道路。
興盡之後很晚才往回劃船,卻不小心進入了荷花深處。
怎麼渡,怎麼渡?(最終)驚起水邊滿灘鷗鷺。
注釋
常記:時常記起。「難忘」的意思。
溪亭:臨水的亭台。
日暮:黃昏時候。
沉醉:比喻沉浸在某事物或某境界中。
興盡:盡了興致。
晚:比合適的時間靠後,這里意思是天黑路暗了。
回舟:乘船而回。
誤入:不小心進入。
藕花:荷花。
爭渡:奮力把船劃出去。
驚:驚動。
起:飛起來。
一灘:一群。
鷗鷺:這里泛指水鳥。
『肆』 西湖的荷花詩句 古詩
小池荷葉雨聲
年代:【宋】 作者:【楊萬里】
午夢西湖泛煙水,畫船撐入荷花底。
雨聲一陣打疏蓬,驚開睡眼初蒙松。
乃是池荷跳急雨,散了真珠又還聚。
幸然聚作水銀泓,瀉入清波無覓處。
游西湖
年代:【明】 作者:【張復亨】
山翠湖光晝染扉,珠宮縹緲晚鍾微。
僧尋三竺沿堤過,鶴認孤山背水歸。
橋影亂分公子棹,荷花輕著美人衣。
繁華不醉飄零客,愁聽啼鵑又夕暉。
採桑子
年代:【宋】 作者:【歐陽修】
荷花開後西湖好
載酒來時
不用旌旗
前後紅幢綠蓋隨
畫船撐入花深處
香泛金卮
煙雨微微
一片笙歌醉里歸
曉出凈慈送林子方二首
年代:【宋】 作者:【楊萬里】
出得西湖月尚殘,荷花盪里柳行間。
紅香世界清涼國,行了南山卻北山。
畢竟西湖六月中,風光不與四時同。
接天蓮葉無窮碧,映日荷花別樣紅。
西湖荷花有感
年代:【宋】 作者:【於石】
我昔扁舟泛湖去,四望荷花浩無數。
誰家畫舫倚紅妝,笑聲逈入花深處。
笙歌凄咽水雲寒,花色似嫌脂粉污。
夜深人靜月明中,方識荷花有真趣。
水天倒浸碧琉璃,凈質芳姿澹相顧。
亭亭翠蓋擁群仙,輕風微顫凌波步。
酒暈潮紅淺渥唇,膚如凝脂腰束素。
一捻香骨薄裁冰,半破芳心嬌泣露。
湖光花氣滿衣襟,月落波寒浸香霧。
恍然人在蕊珠宮,便欲移家臨水住。
回首落日低黃塵,十年不到湖山路。
花開花落幾秋風,湖上青山自如故。
西湖四景
年代:【宋】 作者:【程安仁】
陽春三月天氣新,湖中麗人花照春。
滿船羅綺載花酒,燕歌趙舞留行雲。
五月湖中采蓮女,笑隔荷花共人語。
靚妝玉面映波光,細袖輕裙受風舉。
芙蓉秋曉傳清香,西施初洗勻新妝。
中秋月魄兩相照,玉壺皎潔無纖芒。
嚴冬凜凜霜雪天,銀山玉樹相鉤連。
薄雪遠草相掩映,似無似有虛無間。
百年人事有盡處,四時景物無窮年。
憶與唐公游西湖
年代:【宋】 作者:【宋祁】
荷花深處放舟行,棹觸荷珠碎又成。
莫道使君迷醉曲,分明認得采蓮聲。
寫林和靖梅花詩後
年代:【宋】 作者:【蕭澥】
西湖幽處卧煙霞,湖裡荷花匝四涯。
何事先生得佳句,荷花卻不似梅花。
西湖舊夢
年代:【宋】 作者:【汪元量】
南高峰對北高峰,十里荷花九里松。
煙雨樓台僧佔了,西湖風月屬吾儂。
泖濱見荷花(二首)
年代:【元】 作者:【邵亨貞】
每愛西湖六月涼,水花風動畫船香。
碧筒行酒從容醉,紅錦游帷次第張。
月殿承恩沾沆瀣,星槎流影下陂塘。
江南秋冷紅衣落,離立西風舊恨長。
夜泛西湖五絕
年代:【宋】 作者:【蘇軾】
菰蒲無邊水茫茫,荷花夜開風露香。
漸見燈明出遠寺,更待月黑看湖光。
西湖二首
年代:【宋】 作者:【曾鞏】
湖面平隨葦岸長,碧天垂影入清光。
一川風露荷花曉,六月蓬瀛燕坐涼。
滄海桴浮成曠盪,明河槎上更微茫。
何須辛苦求人外,自有仙鄉在水鄉。
和馬宜州卜居七首·白蓮池
年代:【宋】 作者:【王炎】
處士幽居安在,荷花十里西湖。
無謂一池褊小,以人為重何殊。
己丑五月被召至行在,遇周畏知司直,和五年
年代:【宋】 作者:【范成大】
分袂悠悠爾許年,莫嗔蓬鬢兩蕭然。
酒槽不奈青春老,經笥空供白晝眠。
暗綠千章新活計,軟紅三尺舊塵緣。
相逢且作西湖客,山繞荷花艤畫船。
至杭都洲湖上
年代:【宋】 作者:【方恬】
春闈試罷且徘徊,十里荷花渾未開。
笑指西湖且歸去,閑時應待我重來。
登吳王郊台作
年代:【明】 作者:【唐寅】
昔人築此不論程,今日牛羊向上行。
吳兒越女齊聲唱,菱葉荷花無數生。
南山含雨眉俱潤,西湖映日掌同平。
本由萬感銷非易,詎言哀樂過群情。
西湖
年代:【宋】 作者:【林洪】
煙生楊柳一痕月,雨弄荷花數點秋。
此景此時摹不盡,畫船歸去有漁舟。
荷花
年代:【宋】 作者:【吳龍翰】
花列千行彩袖,葉收萬斛明珠。
可惜坡仙不在,風情絕勝西湖。
采蓮曲
年代:【宋】 作者:【俞桂】
西湖西畔荷花多,扣舷女兒嬌歌。
道旁駿馬金叵羅,欲住不住橫秋。
放船卻入花深處,臨流照妝噤不語。
南山起雲山山雨,折得荷花不歸去。
弄波驚起鴛鴦雙,水珠濺濕芙蓉裳。
恨無飛羽致汝旁,朔洄從之雲路長。
東坡守杭
年代:【宋】 作者:【秦觀】
十里荷花菡萏初,我公所至有西湖。
欲將公事湖中了,見說官閑事亦無。
西湖荷花
年代:【宋】 作者:【文同】
紅苞綠葉共低昂,滿眼寒波映碧光。
應是西風拘管得,是人須與一襟香。
荷花
年代:【宋】 作者:【楊巽齋】
翠蓋紅幢耀日鮮,西湖佳麗會群仙。
波平十里鋪雲錦,風度清香趁畫船。
『伍』 荷花號案的判決結果
1·訴訟主張。法國政府認為,根據1923年7月24日的《洛桑和約》第15條的規定,「在土耳其與其他締約國之間有關管轄權方面的爭端,應根據國際法原則解決。」法國提出下面三個訴訟主張:
(1)國際法不允許一個國家單純以受害者具有其國籍為理由對外國人在國外所作的犯罪行為進行懲罰;
(2)國際法承認船旗國對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的一切事情有排他的管轄權;
(3)上述原則特別適用於碰撞事件。
國際常設法院在訴訟中駁回了法國提出的上述主張,判定土耳其懲罰戴蒙上校的行為沒有違反國際法。國際常設法院的判決包含三個重要部分:第一部分是關於國際法和國家管轄權的理論;第二部分是關於國際法是否存在禁止國家對外國人在國外的犯罪行為進行懲罰的原則的問題;第三部分是關於船旗國對公海碰撞事件是否具有專屬管轄權問題。
關於法國的第一項主張,國際常設法院指出:「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律。約束國家的法律規則來自國家在條約或在獲得普遍接受為明示法律規則表現出來的自由意志,這些規則調整著它們之間的關系,以達到共同的目的。國家的獨立是不容限制的。
「國際法加之於國家的第一個、也是最重要的一個限制是:國家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他國領土內行使權力,不存在相反的允許性規則。從這個意義說,管轄權是具有屬地性的。國家不能在其領土以外行使管轄權,除非能從國際習慣或從條約中找到允許這樣做的規則。……」
關於國際法是否存在一個規則禁止國家對外國人在國外所作的犯罪行為進行管轄的規則的問題,國際常設法院認為這個規則是不存在的。國際常設法院指出:「如果國際法包含一個禁止國家把其法律和法院的管轄權擴大適用到境外的某些人、財產和行為的一般性規則,如果國際法允許國家在特定場合可以這樣做,作為對這個一般性禁止規則的例外,這個觀點才可以站得住。但當前國際法所持的觀點不是這樣。國際法不但沒有禁止國家把它的法律和法院的管轄權擴大適用於在它境外的人、財產和行為,還在這方面給國家留下寬闊的選擇餘地。這種選擇權力只在某些場合受到一些限制性規則的限制,但在其他場合,每個國家在採用它認為最好和最合適的原則方面是完全自由的。」
法國認為土耳其必須能夠找出一個允許它對國外犯罪行為行使管轄權的國際法規則,法院認為在實踐上這是辦不到的,這只會癱瘓了法院的工作,使它不能在國內行使其民事和刑事的管轄權。國際常設法院指出:
「真的,所有法律體系都認為刑法上的屬地性是很基本的,但同樣真的,幾乎所有國家都把他們的司法權力擴大到在其境外發生的犯罪行為,而在作法上又各不一樣。因此,刑法的屬地性不是國際法上的絕對的原則,這與領土主權不是完全一致的。」
國際常設法院認為:在本案中,這是在公海發生的兩只懸掛不同船旗的船舶的碰撞事件。其中一隻船被認為是犯罪者,另一隻船被認為是受害者。法院分析說:
「對於法國提出的第一個主張,法院認為沒有考慮之必要,即使這個意見一般來說是正確的,但對本案來說,國際常設法院的看法就有所保留了。在本案中,除非國際法有條規則禁止土耳其對犯罪行為的效果發生在其船上、從而等於發生在其領土上一樣的事實也不能考慮,那種說法才可以適用。但在上述情況下,即使犯罪者是外國人,土耳其刑法也是無可爭議的。國際法不會有這樣的規則。反之,許多主張在刑事立法上嚴格適用屬地原則的國家的法院都對刑法作這樣的解釋:
犯罪者在外國領土上作的犯罪行為,只要有一個犯罪因素發生在其領土,就可被認為是發生在本國領土。……當犯罪效果發生在土耳其船上的時候,不能只因為戴蒙上校是在法國船上,就認為國際法有一條規則禁止土耳其對戴蒙上校進行懲治。法院認為,從所謂屬地原則去看,土耳其懲罰戴蒙是正確的。」
關於法國的第二項主張。國際常設法院認為,根據國際法,在公海上,除了船旗國以外,船舶不受其他國家管轄。根據海洋自由原則,公海上是沒有領土主權的。任何國家也不能對公海上的外國船舶行使管轄。如果一隻軍艦,偶然在公海上遇到一隻本國船和一隻外國船發生碰撞,該軍艦派官員登上那隻外國船進行調查和取證,這種行為無疑是違反國際法的。但不能說,一個國家不能在自己的領土上對外國船舶在公海上作的行為行使管轄權。「在公海自由的法律體制下,在公海上的船舶就好像是在船旗國的領土一樣,但沒有理由說船旗國的權力比屬地國的權力更大。」由此可以得出結論說:在公海上的船舶所發生的事情必須被認為是在船旗國領土上發生的事情。「如果犯罪行為發生在公海上,而效果落在懸掛另一國船旗的船上,或落在他國領土上,就像發生在兩國領土上的事情一樣,國際法上沒有一個規則禁止行為效果落在其船上的國家把該犯罪行為當作發生在它的領土。除非有一條習慣國際法規則規定船旗國有專屬性的管轄權,法院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這個規則是存在的,無論從學者學說,或從判例都找不到這樣的規則。
反之,國家對在外國船上做出的行為根據本國法律加以處置的事例是屢見不鮮的。 有些條約給船旗國保留專屬性的管轄權,那隻是授予特定國家的國有船舶對公海上另一個國家的船舶的一種特殊的管轄權力,不能認為是一項明示的法律原則。法院認為法國提出的第二個主張不足以證明存在一條禁止土耳其懲罰戴蒙上校的國際法規則。
關於法國提出的第三個主張,法國認為公海上的船舶碰撞事件,通常由民事法院管轄,很少由刑事法院管轄、懲罰通常是由船旗國法院執行的。國際常設法院認為這個說法不確切。即使如法國代表所提到的判例,那隻能認為是那些國家放棄對這類案子行使管轄,而不能認為是這些國家接受了這個義務和受這樣的習慣法規則約束。相反的事例倒是很多的。法院認為國際法上不存在船舶碰撞事件由船旗國專屬管轄的規則。就本案來說,案情的實質就是:戴蒙上校受到懲罰的行為是由於疏忽和過失造成的,該行為發生在法國船荷花號上,而其後果則落在土耳其船博茲一庫特號上。「這兩個因素在法理上是不可分割的,如果把它分割開來,這項犯罪行為就不存在了。……不給任何國家專屬管轄權,也不限制發生事情的兩只船的任何一方的本國行使管轄權,正是考慮到公正的需要和有效地保護兩國的利益。很自然,每個國家都可以行使管轄權,並作為一個整體來對待這個事件,這正是一件共同管轄的案件。」
法院的結論是:法國提出的論點是不確切的,不能產生排除土耳其對戴蒙上校進行懲罰的原則。必須指出;國際法不存在1923年7月24日《洛桑和約》第15條意義內的排除土耳其行使審訊的原則。由於沒有這個原則,土耳其根據國際法賦予每個主權國家的自由選擇之權進行審訊,沒有違反特別協議上所指的國際法原則。鑒於法院對第一個主張作了否定的答復,第二個主張就沒有回答之必要了。
法院判決表決時,雙方票數相等,由院長的可決票決定,判決:
(1)1926年8月2日法國船荷花號和土耳其船博茲一庫特號在公海上發生碰撞後,荷花號到達伊斯坦布爾時,由於博茲一庫特號的沉沒和8名土耳其人的死亡,土耳其根據土耳其法律對碰撞發生時荷花號的值班官員戴蒙上校進行審訊,沒有違反1923年7月24日《洛桑和約》第15條。
(2)土耳其沒有違反國際法,不用對其懲罰戴蒙上校一事判處金錢上的賠償。
本案是國際法上最有名和最常被引用案例之一,它涉及國際法上的問題有:
(一)土耳其有權對法國船員德蒙上尉行使管轄權
按照國際法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國的排他性的管轄,這個原則同樣適用於船舶碰撞事件。但是,船旗國的權利不能在其領土之外行使,除非國際慣例和國際條約有此類許可性規則。因此,如果在公海上的犯罪行為的效果及於一般懸掛他國旗幟的船舶,就必然適用在涉及到兩個不同國家的領土時適用的同樣原則,因而,國際法沒有規則禁止犯罪結果地國家對罪犯行使管轄權。在公海上的一件犯罪行為的結果發生的另一外國船上,等於發生在該外國船的國籍國的領土上。在本案中,犯罪者法國船員德蒙上尉雖然身在法國船上,但所造成的後果則發生在土耳其船上,這就等於發生在土耳其領土上,因此,土耳其對法國船員德蒙上尉行使刑事管轄權並不違反國際法。
(二)土耳其是維護國家領土主權
領土主權對任何一個國家來說十分重要。領土主權的實質是,任何國家未經一國作出明示的許可,是不得在該國領土上地使主權行為。同時,每個國家根據領土主權,有權把發生在國外的行動納入其本國的立法和法制的范圍之內,即一國把管轄權擴大到外國人在國外所作的,而其效果卻發生在本國的犯罪行為,那麼這個國家不能被認為是侵犯了根據國際法必須給予無條件尊重的外國國家的領土主權。因此,這個國家不是在外國領土上行使主權行為,而只是在自己領土上行使管轄權。根據《土耳其法典》第6條規定:任何外國人在國外犯下侵犯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的罪行時,若土耳其法律規定該犯罪行為應受懲罰者,若此人在土耳其被捕,則應受懲辦。所以,法院在承認根據國際法船旗國對於在公海上其船舶內所發生的每件事情都具有排他的管轄權的同時,又承認土耳其行使管轄權的合法性不是基於受害者的國籍而是基於犯罪行為的效果產生在土耳其船上,即產生在一個與土耳其領土相同的地方,在那裡適用土耳其刑法是無可爭議的。從所謂屬地原則來看,土耳其執行其法律也是合法的。
(三)本法對海洋法產生影響
本案判決後不久,國際上十分重視。1952年簽署了有關對碰撞事件管轄的《布魯塞爾公約》和1958年的《公海公約》。1982年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通過的《海洋法公約》規定,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國管轄。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長或任何其他為船舶服務的刑事或紀律責任時,對此種人員的任何刑事訴訟或紀律程序,僅可向船旗國或此種人員所屬國的司法或行政當局提出。
『陸』 船駛入荷花澱面對一望無際的蓮花與荷花我不禁吟誦起詩句
畫船撐入花深處,香泛金卮,煙雨微微,一片笙歌醉里歸。
接天蓮葉無窮碧,映日荷花別樣紅。
碧荷生幽泉,朝日艷且鮮。
十里錦香看不斷,西風明月棹歌還。
荷葉羅裙一色裁,芙蓉向臉兩邊開。
亂入池中看不見,聞歌始覺有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