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社會人誰最猛
1. 馬景湖落網記:黑夜中的「惡魔」,流竄犯案,殺害3名幹警,結果怎樣了
1992年至1995年,搶劫殺人犯馬景湖在三年內犯下八起罪行,造成六人死亡,六人受傷。搶劫的目標是一個路人。兇手鎖定受害者,不管他們有多富有。在所有8起案件中,受害者在被搶劫前都保持沉默。他很邪惡。他用編織袋和日記殺人。隨著馬井湖人數的增加,勇氣也越來越大,搜查過程中殺死了三名警察,受傷的三名警察被馬井湖抓獲。
兇手的臉終於暴露在陽光下。在公眾舉報之後,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隨著警匪戰爭的結束,牡丹江市民不用再生活在恐懼之中。地獄是空的,魔鬼在人間。馬晶湖對人類生命的漠視,對生命行為的漠視令人震驚。他就像一個劊子手,在夜裡徘徊,每天晚上開始尋找孤獨的羔羊。面對一名警察追捕馬景湖毫無悔意,卻在玩樂中,與警察玩起了警匪游戲。這個人的冷漠簡直就是殘忍,可以說是一種心理畸形,他對生活不滿,向社會發泄,逐漸成為魔鬼。
2. 史勇春的牡丹江黑社會組織主犯
史勇春,綽號(二胖)年11月30日出生於牡丹江市,初中畢業後步入社會,很快就形成了自己的「勢力范圍」。1992年12月,史勇春因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被勞動教養三年,1997年5月,又因吸毒被勞動教養三年。此間,史勇春成立了牡丹江市銀鑫典當有限責任公司,接著又成立了牡丹江市銀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此外,史勇春還利用各種關系結識並賄賂了一些執法人員,這讓他更加有恃無恐、無惡不做。
為了在社會上樹立「老大」的地位,牟取非法利益,史勇春陸續糾集范偉、丁克柱等20多人,多次無故滋事,隨意毆打他人,尤其是與有著牡丹江市政協委員光環的,牡丹江市嘉林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張哲,勾結在一起之後,逐步演變發展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在這個組織中,兩人處於核心地位,是組織者,領導者,擁有最高決定權。其手下人員對2人惟命是從。他們擁有嘉林有限公司、銀鑫典當有限責任公司等多家經濟實體,總資產幾千萬元。
史勇春曾任牡丹江市銀鑫典當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牡丹江市銀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史勇春糾集他人在牡丹江市多次實施暴力傷害,先後將多人打傷。九十年代後期至二十一世紀初,史勇春又網羅多名社會閑散人員,繼續實施故意傷害、搶劫、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槍支等多種暴力性質的違法犯罪活動,還通過聚眾賭博、虛報注冊資本開設公司、偷稅等活動,聚斂錢財,逐漸形成了人員相對固定、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和經濟秩序,在社會上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2009年1月6日,牡丹江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主犯史勇春經最高法院核准,被依法執行死刑,並處罰金人民幣1364萬元。 2001年2月初,楊秀梅和尤雪晶帶著各自的上訪材料,開始奔走在牡丹江市各相關職能部門。2001年2月27日,史勇春因吸毒被處以勞動教養三年。楊秀梅和尤雪晶得知這一消息後,決定到哈爾濱上訪。2001年5月的一天晚上,尤雪晶告訴楊秀梅,自己白天接到一個陌生人打來的電話,「警告」她「再告狀就會沒命」。楊秀梅鼓勵尤雪晶一定要堅持下去。
2001年7月,楊秀梅和尤雪晶來到北京上訪,終於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之後法網悄悄地張向史勇春及其黑惡團伙。
2004年12月13日,史勇春被警方逮捕。經法院審理查明,自20世紀90年代初,以史勇春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賭博聚斂錢財,為犯罪奠定經濟基礎,又通過虛報注冊資本、偷稅、非法經營和強迫交易等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獲利642萬余元,先後致1人死亡、5人重傷。
與此同時,一個個徇私枉法袒護史勇春等人犯罪行為的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也被牽出:1997年9月23日,史勇春傷害他人,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治安大隊大隊長於得水及該大隊民警霍金剛收受史勇春賄賂後,沒有追究其刑事責任;2000年9月4日,史勇春等人開槍將某酒店經理打傷,牡丹江市公安局景福派出所所長何喜貴又收受其賄賂,安排辦案民警填寫非正式的「取保候審單」將史勇春放走……
2006年5月16日,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判處史勇春死刑,並處罰金1365萬元;其餘27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被告人也分別獲刑。 最高法院經復核認為,史勇春在較長時期內逐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直接故意實施或指使、授意他人實施傷害;以暴力和威脅方法搶劫財物;為索討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聚眾賭博;使用虛假證明文件,虛報注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在經營過程中隱匿收入,偷逃應繳稅款且數額巨大;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在經營典當業務過程中發放信用貸款;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等行為,分別構成故意傷害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虛報注冊資本罪、偷稅罪、非法經營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在違法犯罪活動中,史勇春動輒傷害他人,致5人重傷、3人輕傷、1人輕微傷,其中1人嚴重殘疾,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其還犯有其他多種罪行,人身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並予並罰。
經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一、二審判決,並提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史勇春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364萬元。其他27名同案犯也被分別判處相應刑罰。2009年1月6日,牡丹江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主犯史勇春經最高法院核准,被依法執行死刑,並處罰金人民幣136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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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牡丹江「毀林百畝建曹園」舉報人獲刑6年,事件曾致74名幹部被問責
牡丹江「毀林百畝建曹園」舉報人張學成因揭露該事件獲刑6年,該事件還導致74名幹部被問責。以下是關於此事件的關鍵信息:
舉報人張學成的遭遇:
- 張學成因揭露曹波毀林百畝建私園的行為而面臨法律爭議。
- 他在一審中被判處盜伐罪,獲刑6年。
- 張學成及其辯護律師對判決提出質疑,主要涉及鑒定結果的准確性和程序公正性,以及涉槍案證據的核心問題。
曹園事件的後續影響:
- 曹園違建事件持續發酵,盡管多次受到處罰,違建卻未得到有效拆除。
- 曹波被捕後,該事件導致74名官員被問責,這反映了事件對牡丹江政商環境和權力結構的深遠影響。
案件引發的社會討論:
- 此案件揭示了舉報人權益保護與法律執行之間的微妙平衡。
- 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質疑,特別是在處理權力與商業利益交織的事件時,如何追求公正與平衡成為討論的焦點。
- 該事件還引發了關於牡丹江市政府官員與曹園背後企業關系的猜測,以及對當地政府管理透明度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