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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康乃馨

發布時間: 2020-12-31 02:34:54

㈠ 關於平安康乃馨

(平保發〔2001〕223號,2001年12月經保監會核准備案)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年齡為16至50周歲的女性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一、一類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於保單生效日起90天後因疾病,經醫院診斷初次發生本條款所定義的「一類重大疾病」,且從確診之日起28天後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險金額的80%給付「一類重大疾病保險金」,並從保險金額余額中扣除相應部分,「一類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責任終止。

「一類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二、二類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於保單生效日起90天後因疾病,經醫院診斷初次發生本條款所定義的「二類重大疾病」,且從確診之日起28天後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險金額的20%給付「二類重大疾病保險金」,並從保險金額余額中扣除相應部分,「二類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責任終止。

「二類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本公司給付「一類重大疾病保險金」和「二類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保險責任終止。三、保險費豁免

當本公司給付上述「一類重大疾病保險金」或「二類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後各期保險費。

四、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或於保單生效日起90天後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余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於保單生效日起90天內因疾病身故,或於保單生效日起90天內因疾病經醫院確診初次發生本條款所定義的「一類重大疾病」或「二類重大疾病」,本公司退還現金價值,本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條 保單紅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每年將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按照保險監管機關的有關規定確定紅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確定本合同有紅利分配,則該紅利將於保單周年日分配給投保人。已獲得保險費豁免的投保人不再享有紅利分配權。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以下紅利領取方式之一:

一、累積生息:紅利留存於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確定的紅利累積利率,以復利方式儲存生息,並於本合同終止或投保人申請時給付。

二、抵交保險費:紅利用於抵交下一期的應交保險費,若抵交後仍有餘額,則用於抵交以後各期的應交保險費。

抵交保險費方式下紅利余額不予計息。

抵交保險費方式在交費期滿後自動變更為累積生息方式。

三、購買交清增額保險:依據被保險人的當時年齡,以紅利作為一次交清保險費,按相同的合同條件增加保險金額。

如投保人投保時未選擇紅利領取方式,則以累積生息方式辦理。

第五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初次患「一類重大疾病」或「二類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終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六條 保險期間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為終身。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至本合同約定終止時止。

第七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並於保險單上載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應當按約定的交費日期支付其餘各期的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費率調整

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之權利。保險費率的調整針對所有被保險人或同一投保年齡的所有被保險人。

本公司進行保險費率調整後,投保人須按調整後的保險費率繳納保險費。

第九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 受益人指定和變更

本合同「一類重大疾病保險金」和「二類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可以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二條 保險金申請

一、「一類重大疾病保險金」和「二類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受益人戶籍或身份證明;

3、本公司認可的醫院出具的附有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身故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受益人戶籍或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後,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五、「一類重大疾病保險金」和「二類重大疾病保險金」請求給付的權利,自申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身故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三條 欠交保險費或未還款項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保單紅利、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返還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其他款項未還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十四條 首期後分期保險費的支付、寬限期

首期後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險單所載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五條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本合同中止時,累積生息的紅利余額從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計息。

本合同中止時,交清增額保險的效力同時中止。

第十六條 減額交清

首期後的分期保險費逾寬限期仍未交納的,而本合同已持續有效達一年以上並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時進行約定或寬限期滿前書面同意,本公司將以寬限期開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證現金價值與交清增額保險的現金價值之和,扣除保單各項欠款本息後作為一次交付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辦理減額交清後投保人不再享有紅利分配權。本公司退還投保人累積生息的紅利余額及用於抵交保險費的紅利余額。

第十七條 合同效力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二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按本公司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本條款約定利率計算)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本合同復效後,本合同中止當時存在的交清增額保險在補交其現金價值差額後同時復效,累積生息的紅利余額重新開始計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八條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於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本條款約定利率計算),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且本公司有權對已分配的紅利進行調整。

㈡ 中國平安人壽保險康乃馨是什麼保障

平安早期推出的一種重疾險,保障內容包括:一、一類重大疾病保險金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於保單生效日起90天後因疾病,經醫院診斷初次發生本條款所定義的「一類重大疾病」,且從確診之日起28天後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險金額的80%給付「一類重大疾病保險金」,並從保險金額余額中扣除相應部分,「一類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責任終止。「一類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二、二類重大疾病保險金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於保單生效日起90天後因疾病,經醫院診斷初次發生本條款所定義的「二類重大疾病」,且從確診之日起28天後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險金額的20%給付「二類重大疾病保險金」,並從保險金額余額中扣除相應部分,「二類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責任終止。「二類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本公司給付「一類重大疾病保險金」和「二類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保險責任終止。三、保險費豁免當本公司給付上述「一類重大疾病保險金」或「二類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後各期保險費。 三、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或於保單生效日起90天後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余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被保險人於保單生效日起90天內因疾病身故,或於保單生效日起90天內因疾病經醫院確診初次發生本條款所定義的「一類重大疾病」或「二類重大疾病」,本公司退還現金價值,本保險責任終止。 四, 保單紅利合同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每年將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按照保險監管機關的有關規定確定紅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確定本合同有紅利分配,則該紅利將於保單周年日分配給投保人。已獲得保險費豁免的投保人不再享有紅利分配權。

㈢ 關於平安康乃馨終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險退保和分紅的問題

保險產品的分紅有三種形式,1是累積生息,就是分紅的錢放在保險公司你個人的帳專戶中生利息屬,2是抵交保險費,就是如果今年的分紅是80元整的話,你當年就只用交2300元保險費,3是用紅利購買交清增額保險,就是將紅利繼續購買保險,使你的保障額度增大。另外你也可以把紅利領出來用。
這幾種紅利使用的方式都在您購買保險時就己經約定採用那種方式了,根據你的情況和慣例,您應該選的的3,就是交清增額。
目前你所購買的這一種產品,平安保險公司己經停售了,它和以後的產品比較是較便宜的,退保是不劃算的。
如果你有保險利益的疑問,或其它的疑問可以打95511平安公司的免費客服電話。

㈣ 關於平安康乃馨保險的問題

這是老產品抄了,應該不止10年前吧。
我從業的時候,這款產品,就已經停售了。
這是女性重疾產品,詳閱保單合同,印象中當時的重疾責任,還區分為一類和二類情況的。
你的這種情況,應該可以獲得理賠,主要看當時的保額,具體是多少。

最好,找身邊的代理人,先看下,分析下。
進行理賠申請的事宜,也可以找尋代理人代辦申請。
如果是孤兒單客戶,也可以自行申請理賠,可先撥打95511,在其指導下,完成理賠申請的流程。

㈤ 關於平安保險康乃馨

保額在出險或身故的時候給付,其他的還有分紅呢,最後拿回來的肯定比你交的多。
另外保險沒有合算不合算的,只有適不適合你,不能光從收益方面來判斷值不值,最重要的功能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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