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罐頭
發布時間: 2023-08-20 18:20:29
❶ 找經濟法案例解說,有的來幾個
2005年3月6日,甲國的甲公司與乙國的乙公司訂立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規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 3600箱梅花牌青魚罐頭,每箱45美元CIF休斯頓港,合同總價款為16200美元,裝船期限為2005年5月31目。關於貨款支付,合同規定: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信用證必須在裝運期前1 0天開到賣方,有效期至裝運期後第1 5天。 合同簽訂後,甲公司按照合同規定準備好了貨物,並多次催促乙公司開立信用證,但乙公司遲遲不肯開證。5月22日,在乙公司仍未開證的情況下,甲公司通知對方:甲公司將依照合同規定履行交貨義務。兩天後,甲公司租船將合同規定的貨物運往休斯頓。對於甲公司的這一做法,乙公司沒有提出任何異議。 6月15日,甲公司的貨物被運抵休斯頓。甲公司通知乙公司接收貨物,但乙公司始終不派人受領貨物。在此期間,乙公司還向甲公司介紹了其他買主。數日後,甲公司開始對貨物進行轉售處理。經過努力,甲公司的貨物終以123000美元的價格全部售出。 7月10日,甲公司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ABC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裁決乙公司賠償其貨物差價39000美元,處理貨物所產生的額外費用20000美元。解答 1。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甲公司的仲裁請求是應得到支持 2。 甲公司不對貨物進行轉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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