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卉的政策
Ⅰ 2021年国家对兰花的政策
2021年国家对兰花的政策:
2021年9月8日,新修订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正式向社会发布,其中把香花指甲兰、金线兰属(所有种)、美花卷瓣兰、独龙虾脊兰等兰科37个品类列为国家一级或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关于兰花政策的注意事项:
按照2021年新公布的相关政策,兰花属于国家保护植物,但要求是野生的兰花品种或者是特别珍贵稀有的品种,而且大多数野生兰花为国家一级或二级保护植物,如霍山石斛、大黄花脊兰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建兰、蕙兰、寒兰等为国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以上内容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Ⅱ 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花卉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建立现代花卉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花卉产业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花卉产业包括花卉的研究开发、生产加工、贮运、营销、售后服务以及与花卉产业配套的设施建设、物资供应、技术服务等。第四条花卉产业遵循开放式发展、市场导向、科技促进、突出特色、引进与创新并重的原则,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花卉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花卉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措施,完善协调机制,改善发展环境,促进花卉产业的发展。
按省花卉产业发展总体规划重点发展花卉产业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州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花卉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明确花卉产业管理机构,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促进花卉产业的发展。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花卉产业行业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省花卉产业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花卉产业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省花卉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提出有关花卉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花卉行业技术标准;
(五)分析全省花卉产业发展态势和市场趋势,发布产业发展信息,受理登录、发布地方特色花卉品种,提供咨询及相关服务;
(六)组织、指导花卉交易市场建设、花卉科研、技术推广、技能培训、标准化种植、培育和开拓花卉市场;
(七)负责省级花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指导州(市)、县(市、区)花卉产业发展工作和有关花卉组织的业务工作;
(九)协助处理花卉产业涉外事务,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有关州市县人民政府花卉产业行业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有关州市县花卉产业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花卉产业发展工作。
农业、林业、科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花卉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发展规划第八条省花卉产业管理机构在组织编制省花卉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时,应当综合考虑气候、地理、资源、文化、市场及运输条件等因素,根据发展现状和条件,明确发展思路和目标、发展重点和布局、发展对策和措施,并与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省花卉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应当征求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九条省花卉产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花卉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花卉产业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有关州市县花卉产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花卉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地区花卉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花卉产业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一条经省、有关州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花卉产业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三章科研与开发第十二条省、有关州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扶持花卉产业的基础性研究和花卉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进花卉科技成果转化,提升花卉产品市场竞争力和产业综合实力,支持建立技术创新联盟,培育创新型花卉企业。第十三条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花卉种质资源库,定期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花卉种质资源目录,做好花卉种质资源的收集、鉴定、登记、保存和推荐使用工作。
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帮助和指导科研机构、企业建立花卉种质资源库。
省花卉产业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花卉种质资源普查、重点考察和收集工作,组织评选、推荐优异花卉品种。第十四条鼓励企业、院校、科研机构驯化、培育、示范和推广花卉新品种,开展花卉生产技术以及产品标准、土壤治理、病虫害防治、采后处理、贮藏运输等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支持引进和开发花卉环保生产技术及其推广应用,实现花卉环保生产。
Ⅲ 种植花卉国家有扶持政策
你好
是没有的。
农业保险支持政策
对于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对回中西部地区补答贴40%,对东部地区补贴35%,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单位补贴65%,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对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50%,对东部地区补贴40%,对中央单位补贴80%,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对于公益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90%,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对于商品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3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55%,地方财政至少补贴25%。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覆盖全国,地方可自主开展相关险种。
Ⅳ 现在在北京做花卉有补助政策吗
您好来,据了解目前北京市农业局源对标准化设施有补贴政策,北京市有土地流转政策,各区也有相应的执行办法。与花卉直接有关的补助政策因各区、镇、乡的具体产业规划而有不同的补助办法。
有关这方面的政策或信息请您关注 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 http://www.bjyl.gov.cn/ 或咨询各区林业站、种苗站管理部门。
供您参考。
Ⅳ 花卉发展机会简述
行业主要企业:花礼网、花集网、花点时间、Flowerplus花加、虹越花卉(430566)、伊甸园花卉
本文核心数据:中国花卉种植规模、中国花卉销售规模、花卉企业数量
行业概况
1、定义
花卉是具有观赏价值的草本植物的统称。根据植物特性、用途等方面的不同,中国主要的花卉产品可分为观赏苗木、盆花(景)及庭院植物、鲜切花(枝、叶)、种苗及种球、草坪、苔藓地衣六类。
2、产业链剖析
中国花卉行业产业链分为三个环节,产业链上游参与主体为花材供应企业,产业链中游参与主体是花艺产品制作与花卉产品零售商和而下游则是花卉消费者。由于花卉行业对时效性具有较高的要求,因而中游的渠道商是花卉行业的关键环节,此外,消费者花卉消费意识的提升对于产业链发展的拉动作用明显。
行业发展历程:正处于调整转型期
我国花卉业在改革开放的时代应运而生,并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而不断发展壮大。30多年来,我国花卉产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持续快速发展。回顾花卉产业的发展历程,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行业政策背景:政策加码,花卉种植被列入优势特色种养业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花卉生产大国,花卉业既是美丽的公益事业,又是新兴的绿色朝阳产业。发展花卉产业对于绿化美化环境、建设美好家园,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城乡人均收入翻番,扩大社会就业、提高人民生活质量都具有重要作用。据此,我国多次发布花卉产业相关政策以实现花卉行业良好发展。
行业发展现状
1、种植规模近年有所下降
我国花卉产业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至2010年花卉种植面积已达到76.4万公顷。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数据,2010-2018年我国花卉种植面积总体呈上升趋势,2018年我国花卉种植面积达163.28万公顷,花卉及观赏苗木产业产值达到2614亿元;观赏苗木产量117亿株,切花切叶177亿支,盆栽植物56亿盆;花卉市场数量达4162个,花卉企业5万家。花卉产业从业人员523万人。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第十届中国花博会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数据,截至2020年底,全国花卉种植面积达150余万公顷,种植面积的下降与2020年新冠疫情影响、智能化种植普及以及花卉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等有关。中国目前已成为世界最大的花卉生产基地。
2、销售规模逐年增大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第十届中国花博会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数据,2020年全国花卉销售额达2500多亿元。2020年,花卉零售业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加速了花卉产品营销模式的重建,众多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纷纷开拓线上销售渠道,不断升级促销手段和丰富线上销售方式,促进产品线上线下同步销售。根据中国花卉协会发布的《2021年全国花卉产销形式分析报告》,2020年中国花卉零售市场规模为1876.6亿元,同比增加13.3%。
3、花卉企业数量与从业人员数量均有所下降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数据,2015-2017年,我国花卉企业数量呈上升趋势,2018年有所下降,2017年我国花卉企业数量达到峰值,为59989个;到2018年,我国花卉企业数量为53926个。前瞻初步统计2020年我国花卉企业数量略微下降,约为49540个。
2015-2017年,随着我国花卉市场规模的扩张,花卉行业从业人员也稳步增加,2017年达到567.52万人,2018年,花卉行业从业人员下降为523.45万人。初步统计2020年我国花卉行业从业人员数量下降至481万人。
行业竞争格局
1、区域竞争:区域布局划分明显
窝沟花卉行业的区域专业化生产布局雏形显现。区域特色形成了“西南有鲜切花、东南有苗木和盆花、西北冷凉地区有种球、东北有加工花卉”的生产布局。云南省是世界公认的鲜切花生产3大适宜区之一,是全国规模最大的鲜切花生产基地,在全国15个鲜切花出口省份中,云南省花卉出口总额位居第一,出口市场包括亚洲、欧洲、美洲、大洋洲等国家和地区。以昆明为中心的滇中地区成为我国最具影响力的鲜切花集散中心及价格指导中心。
我国花卉业区域布局明显优化,基本形成了以云南、北京、上海、广东、四川、河北为主的切花生产区域;以山东、江苏、浙江、四川、广东、福建、海南为主的苗木和观叶植物生产区域;以江苏、广东、浙江、福建、四川为主的盆景生产区域;以四川、云南、上海、辽宁、陕西、甘肃为主的种球(种苗)生产区域。一些我国特有的传统花卉产区和产品--如洛阳、菏泽的牡丹,大理、金华的茶花,漳州的水仙花,鄢陵的腊梅,天津的菊花等,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2、企业竞争:行业集中度较低
中国鲜花行业整体市场集中度低。现阶段中国鲜花行业领先企业可分为三个梯队:以森禾、锦苑花卉等为代表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鲜花品种,年产值突破亿元;以花加、野兽派等为代表的品牌形象良好的鲜花电商品牌;以东方园林、岭南股份为代表的鲜花产值较小的园林企业。
行业发展前景及趋势预测
1、种植端:结合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的智能温室种植技术
近年来花卉温室呈现向大型化、智能化发展的趋势。大型化是由于大型温室内温湿度较稳定,便于机械化操作,且造价较低等。智能化则是受到“互联网+”发展的推动。
温室智能化的基础是设施的现代化,主要表现在温室结构标准化,栽培管理机械化,栽培技术科学化和温室环境调节自动化等方面。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设计标准型温室;掌握花卉生长的特点及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运用机械操作实现自动化和科学管理。在现代化的基础上,智能化温室通过智能控制系统协调控制各种环境因子,包括温度、湿度、光照、二氧化碳浓度等,还可以对灌溉及施肥过程进行控制。同时通过通信网络将温室环控系统与信息采集设备、环境调控设备联接在一起,信息采集设备采集温度、湿度、光照等信息后发送到控制系统中,控制系统经过记录、存储、分析等过程后,以声光电方式报警,指导管理人员或者直接调节环境调控设备,达到实时监控、调节温室内温、光、湿、水、肥的效果。
以上数据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花卉行业市场需求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Ⅵ 企业从事花卉种植取得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Ⅶ 怎样办理花卉苗木公司免税政策
办理花卉苗木公司免税政策有以下方面:
1、增值税处理。
在增值税处理上,一般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收购他人的农产品销售;销售农产品同时提供养护劳务;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等,不同的经营方式适应不同的税收政策,也有不同的税务处理办法。
一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如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例如,某花木基地2010年销售自己种植的花木收入450万元,进项税金8.7万元,该基地销售自己种植的花木免征增值税。但要注意按税法要求填开票据,对属于征、免范围的农产品分开开具发票。如果苗圃在销售树苗时,另有养护费、绿化费、工程费等其他费用,税法规定养护费等不属于免征范围,开票时统一并入树木款中开具,就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二是收购他人的农产品销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例如,某花木经营公司既自己种植花木,也收购花木销售,2010年销售花木收入1270万元,其中自己种植的花木320万元;取得合法票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金75万元,其中自己种植部分10.2万元。如果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为(1270-320)×13%-(75-10.2)=58.7(万元);如果未分开核算,则应纳增值税为1270×13%-75=90.1(万元)。
三是在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例如,某苗圃销售非自产的苗木130万元,同时提供苗木养护取得收入12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10.9万元,则该苗圃应纳增值税=(130+12)×13%-10.9=7.56(万元)。
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明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营业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对绿化工程按照“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项目征收营业税,提供苗木养护劳务属于服务业范畴,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8〕212号明确,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例如,某企业承接了一项绿化养护工程,为一小区栽种水杉树苗,并在工程完工后1年内提供树苗日常养护。绿化工程价款750万元,养护劳务收入100万元,其中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收入50万元。应纳营业税=750×3%+(100-50)×5%=25(万元)。
3、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进一步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具体包括: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明确,对没有列明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以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涉农税收优惠。为此,企业取得的各项收入应严格区分征免项目,分开核算,分别开具票据和分项填列报表,分别适用税收征免政策规定,否则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