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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插花

发布时间: 2023-08-17 06:09:27

Ⅰ 关于对外贸易与持续发展战略的问题

2004年本市发现的具有破坏性地质灾害概况
地区 地质灾害概况 引发因素 危害程度及损失 目前治理措施
罗湖“插花地” 7个边坡发生地面裂缝和沉降、建筑物、挡墙变形。 人工边坡失稳 危险性大,威胁54栋建筑物和数千人员。 正在进行治理。
龙岗西冲南门头 自然混合边坡滑坡,2000方。 暴雨 6间房屋冲垮,威胁人员数十人和旅游通道。 已经进行勘查设计,正在治理
龙岗南澳杨梅坑 顺层崩塌、滑坡带(3000米),规模较大。 暴雨和开路挖坡形成 多处滑塌,阻断公路,威胁游人安全。 部分地段已经勘查设计,正在治理。
龙岗同乐水田 岩溶塌陷,3万平方米。 干旱、地下水下降 造成多栋房屋局部开裂。 勘查评价工作完成,纳入日常监测。

附件3:深圳市2005-2006年度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计划表
一、 罗湖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计划表
(一)区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部分
治理责任单位 序号 名称及类型 危害对象 评价危险性 引发因素 目前已采取的治理措施 今后采取的治理措施 治理期限与要求 治理费用概算 治理资金来源 资金落实情况(或申请立项情况) 治理工程委托形式 防治责任单位 备注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1 罗湖区长岭沟滑坡 拟建住宅区 大 自然因素 无 勘查、设计、施工、监理 消除隐患,2006年底前完成 600万 市财政 已经申请纳入2005年计划投资 招投标 罗湖区人民政府 已定期巡查
2 罗湖区深圳市水库溢洪道两侧边坡 溢洪道、美术
展览馆及公园 大 自然因素 局部道路重建 设计、施工、监理 消除隐患,2006年底前完成 1000万 市财政 已经申请纳入2005年计划投资 招投标
罗湖区人民政府 3 莲塘决岭山南侧边坡崩塌 道路及住宅区 大 自然因素 已勘查设计、正在组织施工 施工、监理 消除隐患,2006年雨季前 1300万 市财政 深计[2003]289号 招投标 已开展治理
4 莲塘决岭山东侧边坡崩塌 学校 中 自然因素 已勘查设计 施工、监理
5 蕙兰雅居北侧滑坡及崩塌 住宅区 大 自然因素 已勘查设计 施工、监理
6 银湖中文学校北侧边坡 学校 大 人为引发 排水、局部支挡 施工、监理 按市委、市政府有关二线插花地的决策执行。
7 木棉岭北侧边坡 居民住宅楼 大 人为引发 无 施工、监理
8 布心山庄东北侧边坡 居民住宅及学校 大 人为引发 局部支挡 施工、监理
9 玉龙新村西南侧及东南侧边坡 居民住宅楼 大 人为引发 挡土墙 施工、监理
10 马山新村南侧边坡 居民住宅及学校 大 人为引发 挡土墙 施工、监理
11 木棉岭南侧边坡 居民住宅及学校 大 人为引发 挡土墙 施工、监理
12 港鹏新村西南侧边坡 居民住宅 大 人为引发 挡土墙 施工、监理
13 布心山庄东北侧边坡崩塌 多栋居民楼 大 人为引发 无 施工、监理

(二)责任单位自行治理部分
治理责任单位 序号 名称及类型 危害对象 评价危险性 引发因素 目前已采取的治理措施 治理要求与治理期限 今后采取的治理措施及治理资金来源 防治责任人 备注
深圳公交集团公司 14 莲塘七号路东侧边坡崩塌及滑坡 公交公司办公
及住宅楼 大 人为引发 挡土墙、喷草护面 消除隐患,2006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罗湖区政府 已开展治理
梧桐山风景区管理处 15 梧桐山风景区边坡失稳 未来体育公园设施 大 人为引发 无 消除隐患,2006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按规定筹措。 已开展治理
银湖公园管理处 16 银湖公园内边坡崩塌 观景台及游人 中 人为引发 浆砌石挡墙 消除隐患,2006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已开展治理

二、盐田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计划表
(一)区政府组织治理部分
治理责任单位 序号 名称及类型 危害对象 评价危险性 引发因素 目前已采取的治理措施 治理期限与要求 今后采取的治理措施 治理费用概算 治理资金来源 资金落实情况
(或申请立项情况) 治理工程委托形式 防治责任单位 备注
盐田区政府 1 罗沙盘山公路边坡崩塌 道路通行安全 中 人为引发 挂网喷草护面 消除隐患,2006年底前完成 自行委托治理 1448万 财政 待落实 按有关法规执行 盐田区人民政府 政府工程引发
2 田东中学边坡崩塌及滑坡隐患 学 校 中 人为引发 排水、锚固、挡墙 消除隐患,2006年底前完成 自行委托治理 区政府组织概算 财政 待落实 按有关法规执行
3 沙港农产品市场边坡崩塌隐患 市 场 中 人为引发 无 消除隐患,2006年底前完成 自行委托治理 4235万 财政 待落实 按有关法规执行
4 大梅沙万科东海岸地块上方截洪沟崩塌 截洪沟、万科住宅区 中 人为引发 挂网喷草护面 消除隐患,2006年底前完成 自行委托治理 3322万 财政 待落实 按有关法规执行

(二)责任单位自行治理部分
治理责任单位 序号 名称及类型 危害对象 评价危险性 引发因素 目前已采取的治理措施 治理要求与
治理期限 今后采取的治理措施及治理资金来源 防治责任人 备注
天琴湾管理处 5 齐头岭工地崩塌及滑坡 道路及旅游设施 中 人为引发 种草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盐田区人民政府 已经责令治理
万科东海岸管理处 6 大梅沙万科地块
边坡失稳隐患 住 宅 中 人为引发 支挡、锚固、绿化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已经责令治理

三、龙岗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计划表
(一)区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部分
治理责任单位 序号 名称及类型 危害对象 评价危险性 引发因素 目前已采取的治理措施 今后采取的治理措施 治理期限与要求 治理费用概算 治理资金来源 资金落实情况(或申请立项情况) 治理工程委托形式 防治责任单位 备注
龙岗区人民政府 1 南澳西冲南门头滑坡 仓库、登山道 大 自然引发 无 勘查、设计、施工、监理 消除隐患,2006年底前完成 273万 区财政 已经申请纳入2005年计划投资 招投标 龙岗区人民政府 已完成勘查设计
危险区内7栋建筑物小业主 2 布吉长排新村危险挡墙 居民住宅楼 大 人为引发 无
勘查、设计、施工、监理 消除隐患,2006年底前完成 587万 区财政垫资 已经申请纳入2005年计划投资 招投标 2004年9月已划为危险区并空楼。
杨梅坑
村民小组 3 南澳杨梅坑南人工边坡 旅游区公路 大 人为引发 无 勘查、设计、施工、监理 消除隐患,2006年底前完成 1182万 区财政垫资 已经申请纳入2005年计划投资 招投标 已完成勘查设计

(二)责任单位自行治理部分
治理责任单位 序号 名称及类型 危害对象 评价危险性 引发因素 目前已采取的治理措施 治理要求与
治理期限 今后采取的治理措施及治理资金来源 防治责任人 备注
公路部门 4 大鹏王母村石围岭路段 高速公路、工厂 中 人为引发 绿化、放坡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已经落实。 龙岗区政府 已组织治理
高速公路公司 5 葵涌盐坝高速公路边坡 高速公路 中 人为引发 喷浆护坡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已经落实。 已组织治理
光祖中学 6 坑梓镇光祖中学北
洗车厂边坡 工厂 中 人为引发 局部护坡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已经落实。 正在治理
坑梓道班 7 坑梓石陂路北岩质边坡 居民住宅楼 中 人为引发 无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已经落实。 边坡已被削除,危险性已降低
木棉湾
村民小组 8 布吉木棉湾变形边坡 居民住宅楼 大 人为引发 砌石挡墙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已经落实。 已展开治理工程,预计05年汛期前竣工
危险区内5栋建筑物小业主 9 布吉木棉岭西南侧
危险挡墙 居民住宅楼 大 人为引发 无 消除隐患,2006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已经落实。 正开展治理
芙蓉石场 10 平湖芙蓉石场边坡 矿山公园及别墅 大 人为引发 砌石挡墙 消除隐患,2006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已督促治理

四、福田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计划表
(一)区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治理的部分
治理责任单位 序号 名称及类型 危害对象 评价危险性 引发因素 目前已采取的治理措施 今后采取的治理措施 治理期限与要求 治理费用概算 治理资金来源 资金落实情况(或申请立项情况) 治理工程委托形式 防治责任单位 备注
福田区政府 1 深华石场边坡崩塌 公路、高压电塔塔基及住宅、办公楼 大 人为引发 北坡部分植草 工程治理
巡查监测 消除隐患2006年前完成 2800万 市财政 已经申请纳入2005年计划投资 按有关法规执行







府 由于无法认定责任人,因此由政府出资治理
2 侨香路边澳跃物流大厦旁边坡 临时工棚居住人员、房屋、停车场车辆 中 人为引发 无 挖除山体
巡查监测 消除隐患2005年前完成 200万 市财政 已经申请纳入2005年计划投资 按有关法规执行
3 梅林龙尾山边坡崩塌 临时工棚居住人员 中 人为引发 无 巡查、监测
拆除工棚 消除隐患2005年前完成 200万 市财政 已经申请纳入2005年计划投资 按有关法规执行
4 梅林二线公路南(工业废物处理站)边坡崩塌 工业废品处理站厂房 大 人为引发 无 治理工程
巡查、监测 消除隐患2006年前完成 1400万 市财政 已经申请纳入2005年计划投资 按有关法规执行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5 梅林关羊宝地山滑坡灾害 已造成人员伤亡 大 自然引发 无 已完成勘查、设计 施工和监理2006年前完成 450万 市财政 已经申请纳入2005年计划投资 按有关法规执行 国土局

(二)责任单位负责治理部分
治理责任单位 序号 名称及类型 危害对象 评价危险性 引发因素 目前已采取的治理措施 治理要求与治理期限 今后采取的治理措施 防治责任人 备注
安托山石场 6 安托山边(北)采石场边坡崩塌 道路及石场炸药库 中 人为 无 消除隐患2005年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严格按台阶式进行开采 安托山石场
市司法局 7 景源会所边坡崩塌 住宅及高尔夫练球场 中 人为引发 挂网喷浆 雨季巡查、监测、排水设施,消除地质灾害隐患,2005年完成 治理工程的削坡或降低边坡高度 市司法局
市城管局 8 笔架山公园内边坡滑坡、崩塌、边坡失稳等 景区道路及游人 中 人为引发 无 巡查、监测,2005年完成 尽快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 市城管局

五、南山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计划表
(一)责任单位自行治理部分
治理责任单位 序号 名称及类型 危害对象 评价危险性 引发因素 目前已采取的治理措施 治理要求与治理期限 今后采取的治理措施及治理资金来源 防治责任人 备注
西丽高职院 1 西丽高职
院边坡 学生运动场 大 人为引发 已勘查评估及治理设计 消除隐患,2006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南山区政府
小南山石场 2 小南山石
场边坡 拟建厂房、住宅、写字楼等。 大 人为引发 已修部分台阶,准备绿化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南山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左炮台北侧边坡 拟建厂房、住宅、写字楼 中 人为引发 已修部分台阶及坡面绿化 消除隐患,2006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南山区农业水务局已经开始治理
蛇口工业区 4 赤湾山南
端边坡 拟建厂房、住宅、写字楼 中 人为引发 已修部分台阶、准备绿化 消除隐患,2006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西丽麻勘工业区管理处 5 麻勘工业
区南边坡 厂房 中 人为引发 无 消除隐患,2006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六、宝安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计划表
(一)责任单位自行治理部分
治理责任单位 序号 名称及类型 危害对象 评价危险性 引发因素 目前已采取的治理措施 治理要求与治理期限 今后采取的治理措施及治理资金来源 防治责任人 备注
深圳市鹤洲股份合作公司 1 鹤洲宝罗工业区佛庙山边坡 1栋五层厂房 大 人为引发 勘察、设计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宝安区政府 04年区应急工程
福永怀德股份合作公司 2 怀德村裕华加油站北边坡 1栋厂房、1栋住宅 大 人为引发 勘察、设计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04年区应急工程
福永白石厦股份合作公司 3 白石厦村望牛亭边坡 8栋住宅 大 人为引发 勘察、设计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04年区应急工程
宝安区公路局 4 圳美山汽修厂边坡 临时厂房1栋 大 人为引发 勘察、设计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04年区应急工程
祝龙田股份合作公司 5 同胜上横朗恒安和加油站边坡 坡上1栋厂房、坡下4栋厂房 大 人为引发 勘察、设计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04年区应急工程
祝龙田股份合作公司 6 水田尚好厂填土边坡 坡上2栋、坡下5栋厂房 大 人为引发 勘察、设计 消除隐患,2005年雨季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04年区应急工程
市水务集团、美丽家园开发商 7 美丽家园龙华河岸边坡 在建多栋多层住宅楼 中 人为引发 勘察、设计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04年区应急工程
观澜牛湖股份合作公司 8 牛湖老二村边坡 在建6层厂房3栋 中 人为引发 勘察、设计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已勘察设计
观澜福民股份合作公司 9 茜坑新村西侧伯公凹边坡 在建3栋6层厂房 中 人为引发 勘察、设计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已勘察设计
观澜桂花股份合作公司 10 桂花村蚌岭高大岩质边坡 坡下村道,坡顶1栋6层厂房 中 人为引发 勘察、设计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已勘察设计
观澜松元厦股份合作公司 11 松元福楼村切方边坡 2栋住宅楼、2栋厂房 中 人为引发 勘察、设计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已勘察设计
观澜新田股份合作公司 12 新田新村同富裕工业区边坡 多栋在建厂房 大 人为引发 勘察、设计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已勘察设计
观澜观城股分合作公司 13 金泽花园边坡 坡下煤气站及行人 大 人为引发 勘察、设计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已勘察设计
观澜牛湖股分合作公司 14 牛湖老围村边坡 坡下六层厂房及宿舍 中 人为引发 勘察、设计 消除隐患,2006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已勘察设计,正在治理
宝安区建设工程事务局 15 宝安区新建看守所边坡 坡下施工人员 大 人为引发 未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宝安区政府 建筑工程在建
沙井黄埔股份合作公司 16 大王墓园边坡 临时工棚数个 中 人为引发 在治理中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龙华股份合作公司 17 乌石岗同富裕工业园边坡 2栋5层厂房 大 人为引发 勘察、设计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04年应急工程
新安街道铁岗石坑石矿场 18 石坑石场边坡 石场开采面 大
人为引发 勘察、设计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已勘察设计
龙华三联股份合作公司 19 墩背新村边坡 2栋4层民房 中 人为引发 勘察、设计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已勘察设计
深圳市公路局 20 丰泽湖南侧边坡 1栋1层油库 大 人为引发 勘察、设计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已勘察设计
龙华同胜股份合作公司 21 赖屋山南雄纸品厂后边坡 坡顶2栋8层民房,坡下1栋厂房、食堂 大
人为引发 勘察、设计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已勘察设计
西乡黄麻布股份合作公司 22 黄麻布横坑石场弃石弃土边坡 厂房一栋,大于30人 中
人为引发 已开展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福永白石厦股份合作公司 23 白石厦村龙王庙旧石场边坡 厂房一栋,临时建筑3间,危害人数大于50人 中
人为引发 已开展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松岗红花股份合作公司 24 红花村溪头加油站边坡 两栋住宅楼,一栋厂房,大于100人 大
人为引发 已开展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松岗山门股份合作公司 25 下山门陶源学校边坡 住宅两栋 中
人为引发 已开展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公明上村股份合作公司 26 上台村莲塘水库旁边坡 两栋在建建筑 中
人为引发 已开展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公明上村股份合作公司 27 上台村莲塘工业区边坡 厂房两栋,水塔一个 中
人为引发 已开展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公明李松朗股份合作公司 28 李松朗村旗尾山边坡 住宅一栋、厂房三栋 中
人为引发 已开展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公明李松朗股份合作公司 29 李松朗亚洲光学厂边坡 住宅两栋,厂房三栋 大
人为引发 已开展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公明塘尾股份合作公司 30 塘尾万丰工业区边坡 住宅多栋,厂房数栋 大
人为引发 已开展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宝安区政府
光明白花股份合作公司 31 白花旧收费站东侧边坡 厂房三栋 中
人为引发 已开展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石岩宝和兴实业有限公司 32 园岭工业区宝和兴公司边坡 厂房一栋,办公楼一栋 大
人为引发 已开展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新安甲岸股份合作公司 33 宝城72区甲岸村边坡 临时建筑5栋 中
人为引发 未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深圳航空城(东部)实业有限公司 34 清华实验学校边坡 学生宿舍1栋,食堂1栋 大
人为引发
正在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已设计正在治理
西乡鹤洲股份合作公司 35 鹤洲新村北边坡 民宅3栋 中
人为引发
未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福永怀德股份合作公司 36 107国道东侧虎背山切方边坡 3栋住宅 大
人为引发
未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福永怀德股份合作公司 37 虎背山北货场东边坡 3栋住宅 大
人为引发
未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福永凤凰股份合作公司 38 凤凰村七沥水库西侧边坡 无 中
人为引发
未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福永田中园公司 39 凤凰屋山水库(大石头山西侧)田中园公司边坡 无 中
人为引发
未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松岗青岛啤酒厂洗瓶厂 40 洪桥头村青岛啤酒厂洗瓶厂北边坡 简易房3栋 中

人为引发
未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松岗山门股份合作公司 41 山门钜格公司北侧边坡 住宅3栋 大
人为引发
未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松岗山门股份合作公司 42 山门欧罗文厂南侧边坡 住宅1栋,厂房1栋 大
人为引发
未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松岗碧头股份合作公司 43 碧头村西边坡 2栋住宅,1个电塔 大
人为引发
未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公明上村股份合作公司 44 上村莲塘工业区龙大路边坡 待建场地 中
人为引发 未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公明玉律第三工业区高速厂 45 玉律第三工业区高速厂边坡 住宅1栋,厂房三间 大
人为引发 未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宝安区政府
公明楼村圳美工业区 46 楼村圳美山北边坡 住宅2栋,厂房1栋 中
人为引发 未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公明玉律股份合作公司 47 玉律第三工业区怡高厂边坡 厂房1栋

人为引发 未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公明长圳股份合作公司 48 长圳第四工业区边坡 住宅2栋

人为引发 未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公明上村股份合作公司 49 上村红花山公园北边坡 住宅1栋,厂房3栋

人为引发 未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公明红星股份合作公司 50 红星村金明厂、嘉乐厂边坡 住宅3栋,厂房1栋 大
人为引发 未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宝安区公路局 51 茨田埔马田收费站边坡 住宅1栋,公路
人为引发 未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公明将石股份合作公司 52 将石石围工业区边坡 住宅1栋,厂房3栋 大
人为引发 未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公明长圳股份合作公司 53 长圳村长圳电厂边坡 在建厂房2栋 中
人为引发 未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公明上村股份合作公司 54 上村红花山公园台大气体厂边坡 厂房1栋,办公楼1栋 中
人为引发 未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公明街道办水务所 55 西田铁坑水库西南边坡 中 人为引发 未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光明白花股份合作公司 56 白花旧收费站观光路北边坡 厂房3栋 中 人为引发 未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光明白花股份合作公司 57 白花观光路北侧富民大道边坡 厂房3栋 大 人为引发 未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祝龙田股份合作公司 58 石龙仔村维兴工模厂后边坡 4栋厂房及仓库 大 人为引发 未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祝龙田股份合作公司 59 水田美居家私厂、宝华塑胶厂后边坡 4栋厂房,2栋住宅 大 人为引发 未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民致富股份合作公司 60 料坑村朗日电机厂边坡 2栋建筑 大 人为引发 未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宝安区政府
源益达股份合作公司 61 官田塘坑嘉城卡板厂后边坡 5栋棚房,1栋厂房 中 人为引发 未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龙华大浪股份合作公司 62 大浪罗屋围村边坡 在建住宅2栋(现已停工) 中 人为引发 未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龙华大浪股份合作公司 63 大浪宝龙山庄后面切方边坡 多栋3层豪宅 大 人为引发 未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观澜松元厦股份合作公司 64 观光路与观平路交汇处山体边坡 坡下公路、厂区、店铺 大 人为引发 未治理 消除隐患,2005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治理,治理资金自行筹措。

Ⅱ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五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三十条 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等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者消除的,可以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
第三十一条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照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
(二)相关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集中,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三)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存在严重消防隐患。
(四)经相关机构鉴定存在经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二)属于本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严重超出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的,或者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以进行产业升级。
(三)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单栋或者零散建筑经鉴定为危房,但无法按照相关要求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不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三十三条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
(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包括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单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或者多个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其中一个权利主体后由其实施。
(二)市场主体单独实施。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非原权利主体的单一市场主体后由其实施。
(三)合作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以与单一市场主体通过签订改造合作协议合作实施。
(四)政府组织实施。政府通过公开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或者由政府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直接实施。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拟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由符合规定的申报主体申报更新单元计划。
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申报指引应当包括申报情形、城市更新单元拟订要求、城市更新意愿要求、计划申报主体要求、申报途径、相关证明材料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主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权利主体自行申报。其中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可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申报。
(二)权利主体委托单一市场主体申报。
(三)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申报。
以旧住宅区为主的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
计划申报主体负责申报更新单元计划、委托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申报更新单元计划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计划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权利主体具备城市更新意愿且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要求。
(三)法定图则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或者未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已自行拟订城市更新单元。
(四)申报的用地功能、开发强度等城市更新诉求基本符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法定图则等规划。
申报途径、申报材料等还应当符合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申报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用地为单一地块,权利主体单一的,该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共有的,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
拆除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块的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80%。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股东大会表决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或者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
第三十八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的,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查。
其他申报主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和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的相关要求,对更新意愿达成情况及计划申报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对更新单元内的现状建设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进行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及更新单元范围的合理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进行更新意愿达成情况认定时,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提供相关土地、建筑物权属资料。申报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相关要求的,报送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批次统筹形成更新单元计划草案,会同区政府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本部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审批通过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区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本部门网站上对计划进行公告。
第四十条 更新单元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之前,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土地及建筑物信息进行核查、汇总。
主管部门根据计划申报主体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批复、房地产证、旧屋村范围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测绘报告、身份证明等材料,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的性质、权属、功能、面积等进行核查,在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函复计划申报主体;并对地上建筑物的性质、面积等信息进行核查和汇总。
城市更新单元内土地和建筑物需完善手续的,应当尽快按照相关程序加以完善。
第四十一条 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结合主管部门的土地核查结果,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报主管部门审查。
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报批应当在更新单元计划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主管部门可以按有关程序进行更新单元计划清理,将该城市更新单元调出计划。
第四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受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产业发展的,还应当征求市产业部门的意见。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的规划目标及方向、配建责任、实施分期安排等进行核查,市产业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的产业现状、产业定位是否为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等情况进行核查和认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根据已生效的法定图则等规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相关部门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规划草案,会同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城市更新单元现场和本部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函复申请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或者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按程序报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四十四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上就规划内容进行公告,并将相关内容函告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批准视为已完成法定图则相应内容的编制和修改。经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相关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区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本辖区城市更新年度土地供应规模,按照已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组织制定更新单元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协调实施方案的落实。
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更新单元内项目基本情况、进度安排、单一主体形成指导方案、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搬迁及建筑物拆除进度安排、监管措施等相关内容。
区政府应当将其制定的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报送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六条 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下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移转到同一主体后,形成单一主体:
(一)权利主体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
(二)权利主体与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权利主体的房地产被收购方收购。
属于合作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单一市场主体还应当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签订改造合作协议。
属于以旧住宅区改造为主的改造项目的,区政府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总数量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与所有业主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形成单一主体。
第四十七条 多个权利主体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方式形成实施主体的,权利主体和搬迁人应当在区政府组织制定的更新单元实施方案的指导下,遵循平等、公平的原则,在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回迁房屋的面积、地点和登记价格,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协议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相关事项。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还应当对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后附着于原房地产的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作出约定。没有约定的,相关义务和责任由搬迁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可以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搬迁人应当及时将已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备案。
因履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争端解决途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的单一主体,应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项目拆除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的测绘报告、权属证明及抵押、查封情况核查文件。
(四)申请人形成或者作为单一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收购权利主体房地产的证明材料及付款凭证。
(二)申请人制定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与权利主体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付款凭证、异地安置情况和回迁安置表。
(三)权利主体以其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本身即为权利主体或者权利主体之一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以合作方式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合作协议。
第五十条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核查。
经核查申请人不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经核查申请人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区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就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建筑物权属情况及单一主体的形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意见的处理。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并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应当抄送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
第五十二条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实施主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要求应履行的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义务。
(二)实施主体应当完成搬迁,并按照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履行货币补偿、提供回迁房屋和过渡安置等义务。
(三)更新单元内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
(四)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采取的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或者其他监管措施。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权利主体与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在协议中约定相应房地产权益由搬迁人承受,并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之前向搬迁人提交被搬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及注销房地产权属证书委托书;没有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及房地产权益由搬迁人承受的声明书。
搬迁人被确认为项目实施主体并在区政府的组织和监督下完成建筑物拆除后,应当及时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就建筑物拆除情况进行确认,并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注销登记。申请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三)房地产权属证书。
(四)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成果。
(五)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六)与申请注销房地产权属证书相对应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七)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出具的建筑物已经拆除的确认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本细则施行前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未向搬迁人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及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的,其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注销按照房地产登记部门的原有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建筑物拆除和房地产证注销工作完成后,实施主体应当持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由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及地下空间,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审批。
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项目建设用地后与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办理转用报批手续。
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总面积不得大于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拆除范围内手续完善的各类用地及可以一并出让给实施主体的零星用地的总面积。
第五十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的移交入库要求。
(二)出让给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的建设、管理要求。
(三)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配建要求。
(四)按照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要求,用于补偿安置的房产不得申请预售。
(五)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明确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十六条 以下用地适用《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
(一)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原农村集体已划定红线范围内的用地。
(二)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根据市政府1993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划定给原农村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
(三)1993年以后,以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复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形式批准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的征地返还用地。
已批准合作建房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办理产权转移或者享受过城中村地价政策的用地不再适用《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中的工业区部分,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计收地价。
第五十七条 拆除重建类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物流或者研发用途的,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计收地价。其中,物流用地的公告基准地价按照工业和商业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测算,研发用地的公告基准地价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测算。
拆除重建类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经市产业部门认定为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测算地价,并以鼓励发展产业地价修正系数予以修正。
第五十八条 项目包含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国有未出让用地,或者改造后划分为多个地块且地上建筑物包含多种用途的,在进行地价测算时,应以改造后各种用途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和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分别计算各种用途建筑物的平均容积率。
第五十九条 项目包含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国有未出让用地的,改造后零星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地价测算:
(一)零星用地已进行转地补偿的,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测算。
(二)零星用地未进行转地补偿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测算。
第六十条 项目改造前拆除范围内包含城中村、旧屋村、其他用地等多种类别用地的,按照以下标准和次序进行地价测算:
(一)出让给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大于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的,改造后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
(二)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出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的部分,不大于原有旧屋村用地面积的,该部分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
(三)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出原有城中村和旧屋村用地总面积的,超出部分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其中,可进行地价扣减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为拆除范围内除去原有城中村、旧屋村的其他用地上的合法建筑面积。实施主体应当配合提供相关建筑物权属资料,以进行地价扣减。
第六十一条 按照《办法》及本细则第四章规定完成功能改变的建筑物实施拆除重建的,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时,自改变功能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增补协议起未超过10年的,按照未改变功能前的土地用途计算地价;超出10年的,按照改变功能后的土地用途计算地价。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2006年发布的《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确定的70个项目,改造后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原有旧屋村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其余用地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进行地价测算。
市政府对上述地价标准的适用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以项目为单位测算并计收地价总额,并按照改造后地上建筑物功能和面积,按比例进行地价分摊,作为确定单个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金额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项目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的原则,在符合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的基础上,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统筹规划。
项目拆除范围内规划开发的地下空间,未被规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其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可结合该项目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地价按照地上建筑物地价测算规则进行测算,并以地下空间地价修正系数予以修正,纳入项目整体地价计收。 第六十五条 在项目申请房地产预售时,主管部门应当就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征求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的意见。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不得纳入预售方案和申请预售。
在项目申请规划验收时,主管部门应当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搬迁等捆绑责任的履行情况征求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的意见,以确保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落实到位。
第六十六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立项应当予以优先安排,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实施。相关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代为建设,在建设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回购。
第六十七条 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用于回迁的房产,应当按照经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备案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以被搬迁人为权利人办理分户登记。登记价格以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准,未约定的由协议双方协商并进行补充约定。
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监管协议相关内容,由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并无偿移交给政府的相关配套设施,应当以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为权利人办理登记。
第六十八条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完成后,市产业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产业准入进行监管,保证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产业导向落实到位。
对于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缴纳地价的项目,实施完成后实际进驻的产业经市产业部门认定不属于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由市产业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九条 实施主体已经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确认的项目,应当由该实施主体办理相关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并实施项目开发建设,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不得转让。 第七十条 市、区政府可以通过房屋征收、土地和房地产收购等方式对城市更新单元内的用地进行整合,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成立、授权相关城市更新实施机构具体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第七十一条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规划的要求,为实施城市规划,由政府组织对具有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情形的区域进行城市更新,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房屋征收。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两年后,仍因搬迁谈判未完成等原因未能确认项目实施主体,经综合判断确有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且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的,可以优先纳入征收范围。
第七十二条 政府根据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需要,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和房地产收购:
(一)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成立、授权的机构与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权利主体进行补偿。
(二)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成立、授权的机构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确定补偿方案,通过招标方式引入市场主体,由市场主体承担与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等具体工作,搬迁补偿费用和市场主体的合理利润从土地公开出让收入中支付。
(三)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成立、授权的机构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与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底价及土地出让收入的分成方案,最终的补偿金额为补偿底价和土地出让收入分成的总额。
具体的补偿形式包括货币补偿、回迁物业补偿及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等。
第七十三条 市场主体通过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地产收购等方式,已取得项目拆除范围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90%以上且权利主体数量占总数量90%以上的房地产权益时,可以申请由政府组织实施该项目。
政府对项目实施的紧迫性和可行性、市场主体提供的收购补偿方案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剩余房地产权益取得的可实施性等因素进行统筹考虑和综合判断,决定是否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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