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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协会申请

发布时间: 2024-01-24 00:43:04

『壹』 中国花卉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中国花卉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FLOWER ASSOCIATION(缩写CF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花卉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行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略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林业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略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吸收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1.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会城市花卉协会;
(2)经济特区花卉协会;
(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的花卉社团;
(4)花卉及相关的科研、教学等事业单位;
(5)花卉及相关的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花卉协会,为当然单位会员。
2.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花卉界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知名人士;
(2)热爱并支持花卉事业的有关部门领导;
(3)从事花卉及相关工作的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等人员;
(4)对花卉业做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3.名誉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热心帮助我国花卉事业发展,并对我国花卉事业有较大贡献的海外侨胞、外籍华人和外国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类展览、培训和考察等活动的优先权,并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
(三)获得本团体的有关资料、信息和享受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研究并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团体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由热爱花卉事业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在花卉界享有崇高威望的同志出任。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副会长由有关部门提名。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超过8年(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团体的重大活动。
第三十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内设若干部(室)。
第三十二条视工作需要,本团体可成立若干专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专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为协会直属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05年12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贰』 怎样成为兰花协会会员

Copyright (C) 2005-2009 福建花卉网 All Rights Reserved.管理地 址:内福州市冶山路10号容 电 话:0591-87828675 传 真:0591-87848282 网 址:www.fjhh.org

『叁』 我国哪些城市可以申请世园会的举办有何原因呢

根据《申办世界园艺博览会暂行办法》,申请者原则上是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地级市人民政府;申请工作得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花卉协会的支持。申请城市具有承办世界园艺博览会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度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居同类城市中等以上水平;申请城市旅游业、服务业发展情况较好,具备承办世界园艺博览会的接待条件;场馆设施能够满足相应类别博览会要求,能按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和办展条件,配套功能完善,方便公众参观;具有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大型展会活动的经验;申办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较好的花卉园艺产业基础,是花卉产区或花卉消费城市。如申请城市是花卉产区,申请前一年度花卉种植面积和产值应居同类城市中等以上水平;如申请城市是花卉消费城市,申请前一年度花卉市场规模和销售额应居同类城市中等以上水平。

除广州、杭州外、符合申办条件的城市还有大连、厦门、海口、上海等。

『肆』 上海市插花花艺协会的协会章程

2009年2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插花花艺协会。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插花花艺爱好者和从事插花花艺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团体,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民族文化,继承、研究、发展中国插花花艺,研究吸收国外先进的插花花艺,为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城市绿化和环境质量、拉动花卉业生产、消费服务。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黄浦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一)继承、研究和发展有中国特点和上海特色的插花花艺;(二)举办插花花艺展览、表演、比赛和培训活动,普及插花花艺知识,培养插花花艺人才;(三)推动国内外插花花艺界学术交流,扩大视野,沟通信息,切磋技艺、增进友谊;(四)加强与插花花艺相关企事业的合作,积极推动花卉花艺现代服务业的形成和发展。(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插花花艺职业标准的制订、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六)编辑出版插花花艺书籍,画册等宣传资料,开展各项插花花艺景观设计、布置及咨询服务活动。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普及插花花艺知识,提高插花花艺技艺,举办插花花艺活动,培养插花花艺人才,提供插花花艺景观设计、布置及咨询服务。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个人会员分会员和资深会员。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一) 个人会员:1、承认本会章程;2、自愿加入本会;3、作风正派,思想高尚,文明礼貌;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爱好插花花艺,对插花花艺具有一定的理论和技艺基础,插花花艺作品须经本会审查合格。(2)经过培训,具有上海市插花花艺进修学校初级班证书;(3)经过职业培训,具有初级插花员资格证书;(4)在国外受过插花花艺正规培训,具有证书;(5)经过普及培训或自学,具备相当初级插花员以上插花花艺水平。(二)资深会员1、加入本会5年以上,对本会有重要贡献;2、对插花花艺有造诣,在业内有一定影响。(三)单位会员1、承认本会章程;2、自愿加入本会;3、本市具有一定生产、经营插花花艺优势的企事业单位;4、本市绿化和市容系统诚信度好经营稳定的企事业单位及团体;5、本市有一定影响的插花花艺爱好者团体及其他社会团体。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个人会员:1、本人申请,由两名会员介绍;经本会办公室审查批准,发给会员证书。2、资深会员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发给资深会员证书。(二)单位会员:1、申请单位填写《入会申请》并盖章;2、本会办公室审核;3、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发给单位会员证书及铜牌。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个人会员: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权;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二)单位会员: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的活动权;3、可要求本会组织人才培训和推荐人才;4、可优先取得本会资料信息,优先获得技术咨询服务;5、可优先参与本会组织的展览、比赛、交流活动。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个人会员:1、遵守本会的章程;2、执行本会的决议;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展品、作品,撰写文章,为普及和提高插花艺术作贡献的义务;6、按规定缴纳会费。(二)单位会员1、遵守本会的章程;2、执行本会的决议;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5、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证书,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三年,期满后经本会审核换发新证书。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单位会员证书及铜牌。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未按规定缴纳会费一年以上的,停止会员权利。会员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损害本会合法权益的,可劝其退会,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治安刑事处分的,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三)制定会费标准;(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会员代表大会授予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民主选举的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 应当制作会议记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记要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任职。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一)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则有期徒刑, 刑期扏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二)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扏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 曾在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 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四)领导、检查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办公室,负责组织活动和处理日常事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发展有中国特点和上海特色的插花花艺;设立花店分会,负责商业花艺研究和为花店服务;设立办事处,负责组织会员活动、为会员服务等工作。设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一)会费;(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费收入;(三)社会赞助;(四)政府资助;(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赠协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岀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有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18 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伍』 国内花卉新品种申请要经过哪些部门

  • 植物新品种登录

一、园林植物新品种登录机构

国际园艺学会( ISHS )

国际命名与登录委员会( CNR )

登录权威( IRA ):

Tulipa --荷兰皇家球根种植者总会

Gladiolus --美国北美唐菖蒲理事会

Lilium --英国皇家园艺学会威利斯植物园

Tulipa --荷兰皇家球根种植者总会

Gladiolus --美国北美唐菖蒲理事会

Lilium --英国皇家园艺学会威利斯植物园

Paeonia --美国牡丹芍药协会

Dendranthema --英国国家菊花协会

Orchidaceae 、 Narcissus --英国皇家园艺学会

Rosa --美国月季协会

Camellia --澳大利亚国际山协会

Prunus mume --中国花卉协会梅花蜡梅分会

Osmanthus fragrans

二、品种登录的程序

1 .育种者提出申请

2 .登录权威审查

3 .颁发登录证书

4 .发表登录结果

三、品种登录的作用

1 .正式发表育种者的成果,学术界公认

2 .品种登录年报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

3 .有利于品种的合法流通

  • 品种审定

一、品种审定的概念

品种审定是指对新选育或新引进的品种由权威性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审查,并作出能否推广和在什么范围内推广的决定。

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后,原则上只有经审定合格的品种,由农业行政部门公布后,才可正式繁殖推广。

二、品种审定机构

1 .农业部、省(直辖市、自治区):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品审会),下设花卉专业委员会;

2 .地(市)级:设品种审定小组(简称品审小组)。

3 .林业部: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

品种审定机构通常由农业行政部门、种子部门、科研单位、农业院校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

品种审定 机构的主要工作任务:

①领导和组织品种的区域试验、生产试验;

②对报审品种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能否推广和在什么范围内推广的决定;

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对良种繁育和推广工作提出意见。

全国品审会负责全国性的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审定适合于跨省(自治区、市)推广的国家级新品种;

省(直辖市、自治区)品审会负责本省(市、自治区)的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审定本省(市、自治区)育成或引进的新品种。

三、品种审定的程序

-)报审条件

1 .经连续 2-3 年的区域试验和 1-2 年的生产试验,并达到审定标准,性状稳定一致。

2 .经两个或两个以上省级品审会审定通过的品种。

3 .有全国品审会授权单位进行的性状鉴定和多点品比试验结果,并具有一定应用价值的某些特用农作物品种。

二)申报材料

1 .育成或引进品种的单位或个人名称;

2 .作物种类、类型、品种名称;

3 .品种选育过程;

4 .适用范围及栽培技术要点;

• 保持品种种性及种子生产的技术要点;

• 品种特征、特性的详细描述(照片和实物标本);

• 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年终总结报告;

• 下一级品审会(小组)审定通过的品种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1 .育(引)种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签章;

2 .育种者单位审核并签章;

3 .主持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单位推荐并签章;

4 .育种者所在地区的品审会(小组)审查同意并签章。

四)品种审定、定名和登记

审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小组)召开会议,对报审的品种进行认真的讨论审查,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决定是否通过审定,凡票数超过法定委员总数的半数以上的品种为通过审定,整理好评语,提交品审会正副主任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发给审定合格证书。

经全国农作物品审会通过审定的品种,由农业部统一编号登记并公布,由省级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农业厅统一编号登记、公布,并报全国农作物品审会备案。

新品种的名称由选育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议,由品审会审议定名,引进品种一般采用原名或确切的译名。

  • 品种保护

一、品种保护的概念与意义

植物品种保护又称 “ 植物育种者权利 ” ,是授予新品种育成者利用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

保护新品种育成者的权益,对鼓励育种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将为育种经费的来源开辟一条补偿的途径。

二、品种保护的措施

通过立法手段从法律上维护育种者的利益。只有获得品种保护权的育种者,才有权繁殖、销售或转让该品种。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1961 年在巴黎签署, 1968 年生效; 1972 , 1978 , 1991 三次修订。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UPOV )

中国于 1997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共 8 章 46 条。

内容包括:授予新品种权的条件;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品种权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批准;保护期限和处罚等。

定于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申请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1 .申请授权的新品种应属于国家植物品种名录中列举的植物属或种;

2 .申请授权的品种应具备新颖性、特异性、整齐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名称。

新颖性:指申请品种在申请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未超过一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林木、果树、观赏树木未超过 6
年,其他植物未超过 4 年。

特异性:指该品种应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的已知植物品种。

整齐性:指该品种经过繁殖,除容许的变异外,其主要性状、特性一致。

稳定性:指该品种经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特性保持相对稳定。

适当的名称:与已知品种名称相区别,不易引起对品种特征、特性等的误解。

二)品种权的申请、受理与审查批准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负责

申请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的申请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

审批机关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根据新品种授权条件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者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者在 3 个月内缴纳审查费。

申请人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授权测试机构对品种的特异性、整齐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

对实质审查合格的新品种,由审批机关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公告。

审查不合格而申请者不服时,可在 3 个月内请求复审。

三)授权品种的权益和归属

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执行单位任务、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职务育种,新品种申请权属于单位;非职务育种的申请权属于个人;委托或合作育种,品种权按合同规定,无合同时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

四)品种权的保护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 20 年,其他植物为 15 年。

品种权所有人应从授权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审批机关对品种权依法予以保护。

授权品种在保护期内,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被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其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在保护期内如品种权人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未按规定缴纳年费、未按要求提供检测材料,或该品种已不符合授权时特征和特性,审批机关可作出宣布品种权终止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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