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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花卉检疫证

发布时间: 2024-09-22 22:52:50

『壹』 我想搞个盆景基地,需要什么证件

花卉苗圃基地需要去林业部门办理植物检疫证,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然后版去工权商部门登记注册。具体流程可去办证窗口详询。 根据2013年某省林业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苗木花卉流通环节办证和手续的通知》内容指出:凡销售出县用种子20厘米(含)以上的苗木花卉,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苗木出圃证明,到所有县(市、区)办证窗口办理植物检疫证;凡县内销售的自繁自育苗木花卉不需办理植物检疫证;自繁自育20厘米以下的苗木花卉在运输销售出省时,经营户可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苗木出圃证明直接办理植物检疫证。苗木花卉办理森林植物检疫证,全部实行按车次定额收取,山上造林小苗(两年生以下)每车次收费不得超过30元。绿化大苗每车次收费不得超过100元。并取消苗木花卉办理植物检疫证打印车牌号的限制。

『贰』 调运检疫调运检疫的分类

调运植物及其产品的过程涉及严格的检疫程序,主要分为调出检疫和调入检疫两个方向。首先,调出调运检疫的步骤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1. 报检:调运单位和个人需在货物调运前,前往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提交报检申请,填写报检单。

2. 检验:接下来,对受检植物及其产品进行现场或室内检查,确保无检疫对象或应检病虫的存在。

3. 检疫处理:如发现不合格情况,调运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进行检疫处理,经复查合格后才能放行。

4. 签发证书:植物检疫机构在15日内完成检疫,并发放相应的检疫单证。特殊情况可延长15日,但需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所有应检植物及其产品在调运前必须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调入地的植物及其产品,由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负责验证或复检,以确保其符合入境要求。根据国务院的《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工作由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珍稀花卉、名贵花卉以及干果的检疫工作。

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除林业范围外的其他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管理工作,确保整个植物调运过程的合规性。

『叁』 鲜花出口报关和检疫等等费用是多少

1.1 出口报验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要求,种苗出口应提前1-2天,进行报验,并提供准确的数量、件数、毛重、净重等有关资料,由检验检疫局专门培训的报检员,填写报检单,向检验检疫局检务处进行报验,由检务处输入计算机,通知检疫处专门人取单,根据花卉品种不同,由检疫处派检疫人员进行检疫,验货完毕后,制定通关单,出检疫证,完成检验检疫任务后,由检疫处将单证转到检务处,由检务处审核发证。报检人员先交费,再取证,在检验检疫局有一定的信誉的企业,可以每一个月结算一次。

整个报检时间最快需0.5-2天完成。

1.2 航空舱位的确定

出口代理公司,在报检的同时,必须马上向航空公司或航空货运代理公司进行出口舱位的确定,并提供发货数量、重量、件数、包装规格等,可以电话确定舱位。

1.3 出口报关

发货人根据发货日期,在出货前0.5-1天,凭借检疫证、通关单、发票装箱单、出口外汇核销单等有关证据,到海关大楼报关厅报关。若出口兰花科花卉,还需提供濒危植物保护证。

1.4 花卉发运

在取得以上所有证件后,组织花卉产品,并在航班起飞前的小时,到机场办理进仓、发货。

1.5 外汇核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具有一定信誉的出口代理公司,首先向外管局出具外汇核销单,并根据花卉品种、数量、单价、销售外汇总额进行填写外汇核销单,发货人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外汇核销,最迟在领取下一批外汇核销单之前,进行外汇核销。

如果出口花卉公司遭到花卉破损、质量不符,遭外汇拒付,直接影响到外汇核销单的操作。

1.6 出口退税

国家鼓励出口,对出口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给予退还,发货人需把出口报关单,已经外汇核销的外汇核销单,增值税发票、出口专用缴款书、出口发票等单证,交给税局申请退税,目前花卉公司退税是征3退5。

由于花卉出口退税率的手续繁琐,几乎没有企业申报退税。

『肆』 出口花卉都需要办哪些证

花卉出口的程序和手续较为烦琐,每道程序需妥善履行。首先,花卉生产企业要根据与客户签订的供货合同,在确定发货品种和数量后进行组货,委托具有进出口权的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发货人)进行检验检疫、报关等方面的操作.。具体程序如下:

出口报验 种苗出口应提前1天~2天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报验,并提供准确的数量、件数、毛重、净重等资料,由检验检疫局专门培训的报检员填写报检单后,向检验检疫局检务处进行报验。检疫处派检疫人员进行检疫验货后,出具通关单、检疫证,再由检疫处将这些单证转到检务处。报检人员要先交费,再取证。整个报检时间最快需0.5天~2天完成。

航空舱位的确定 出口代理公司在报检的同时,必须马上向航空公司或航空货运代理公司进行出口舱位的确定,并提供发货数量、重量、件数、包装规格等。

出口报关 发货人根据发货日期,在出货前0.5天~1天,凭检疫证、通关单、发票装箱单、出口外汇核销单等有关证据,到海关大楼报关厅报关。若出口兰花科花卉,还需提供濒危植物保护证。

花卉发运 在取得以上所有证件后,组织花卉产品,并在航班起飞前的若干小时(具体看机场的规定),到机场办理进仓、发货。

外汇核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具有一定信誉的出口代理公司,首先向外管局领取外汇核销单,并根据花卉品种、数量、单价、销售外汇总额进行填写外汇核销单,发货人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外汇核销,最迟在领取下一批外汇核销单之前,进行外汇核销。如果出口花卉公司遭到花卉破损、质量不符,遭外汇拒付, 将直接影响外汇核销单的操作。

出口退税 国家鼓励出口,对出口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给予退还,发货人需把出口报关单,已经外汇核销的外汇核销单,增值税发票、出口专用缴款书、出口发票等单证交给税局申请退税,目前花卉公司退税是征3退5。

『伍』 进境花卉检疫的管理有哪些办法

进境花卉检疫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进境花卉传入我国,保护我国花卉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贸易、科研、交换、携带、邮寄、展览、赠送以及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者自用的进境花卉,包括花卉种苗(花卉种子、花卉种球、花卉苗木)和切花(切叶)。

第三条:花卉种苗进境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事先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并将检疫要求列入有关条款中。

携带、邮寄的花卉种苗,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并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第四条: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根据情况对向我国出口的贸易性花卉种苗的外国花卉公司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必要时,经输出国家有关部门同意派检疫人员赴输出国产地进行疫情调查和预检。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境花卉种苗国内种植地实行检疫监督管理。

第五条:花卉种苗进境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附有检疫审批单;

(二)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三)不得带有我国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四)不得带有土壤;

(五)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备忘录、议定书、工作计划等;

(六)原产地标记明确。

第六条:随花卉进境的营养介质也应符合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花卉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报检时,应当填写报检单,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

第八条:对进境的花卉种苗,检疫人员应根据不同的产地、数量、种类、品种和质量状况按规定进行现场检疫和抽样,并将样品及时送实验室检验。

第九条:进境花卉种苗,须作以下隔离检疫:(一)属资源性引种的须在国家级检疫隔离圃隔离种植;

(二)属生产性引种的须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认可的隔离场所进行隔离种植。

隔离种植期间,种植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进行检疫和监管。检疫隔离场所需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防虫能力的网室、温室,或者具有自然隔离条件;

(2)与同科其他植物隔离;

(3)配备有植保专业技术人员;

(4)具有防止隔离植物流失和病、虫扩散的管理措施。第十条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境花卉种苗调离至辖区外种植的,应及时将检疫情况及流向通知种植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进行隔离种植检疫和监管。

属于转关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到种植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并检疫。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种植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第十一条:根据现场和室内检疫结果,在进境花卉中发现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作除害处理,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销毁或者退回处理;发现有刺吸性传毒昆虫的,作灭虫处理;在营养介质中发现寄生性线虫的,作杀灭线虫处理。

在隔离检疫期间,发现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对隔离检疫的所有花卉种苗作销毁处理,并作好疫情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在进境花卉检疫中发现携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并进行检疫处理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供货主对外索赔。

第十三条:在进境花卉检疫中发现携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又无有效检疫处理方法的,将暂停从该国进境此种花卉。待输出国植物检疫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并经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确认后方可恢复进口。

第十四条:在中国举办展览用的进境花卉,按下列要求办理:(一)展览前,举办单位或者代理人应向当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提出申请,详细提供展览用的花卉种类、数量、产地等有关信息,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批准后,方可对外签订展览合同或者协议;

(二)入境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

(三)展览期间,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监督管理;

(四)展览期间或者结束后,对带有土壤的花卉种苗,如需销售或者转赠的,须进行换土,换下的土壤作无害化处理。遗弃的花卉种苗须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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