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兰花
⑴ 挖兰花的农民判刑了吗
2016年4月,家住河南卢氏县黄湾村的秦运换,到附近山坡挖药材,顺便挖掘了三株蕙兰,在将它们带回家的途中被森林公安查获。随后,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秦运换提起公诉,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他现在期待再审被判无罪,也希望无罪后能申请到国家赔偿。自己被这件事搞得身心俱疲,不能外出打工挣不上钱,晚上整夜整夜的失眠,儿子生了重病,每个月5000元左右的治疗费只能到处借,“家庭陷入从未有过的困境。”
早些年田间地头都有,“不是什么稀罕物”
卢氏县地处河南西部,位于豫陕两省交汇处,秦岭山脉东麓。县志介绍,这里“沟壑纵横,群山环绕,山清水秀,特产资源丰富”。
黄湾村距离卢氏县城70多公里,每天一趟往返的大巴车顺着洛水河边蜿蜒的山路一上一下,单程近3个小时。
这里和大多数山区一样,年轻人很早就外出打工,剩下的妇女和老人就在家撑起大棚种植香菇、木耳等农作物,后来禁止砍伐树木,闲暇下来他们就进山挖点药材,补贴家用。
秦运换从十几年前就开始在三门峡、灵宝等地的矿山从事打钻工作。经常下到100多米深的矿井,将放炸药的孔钻好,随着一声巨响,矿石炸裂,矿工一哄而上将矿装车运出。每年能挣七八万块钱,这份“玩命”的工作秦运换一干就干了十几年。
直到2015年,年龄增加,他逐渐吃不消矿上高强度的体力活,于是回到家中。闲在家里挣不来钱,他不得不像其他村民一样,进山挖药材。
秦运换和村民们主要挖掘一种叫“白芨”的药材,将其幼苗挖回,栽种于房前屋后,待其长到一定程度,再挖出,卖给药商。
5月27日跟随秦运换走进他家附近的山里,每走几步他都会给指在树林中探出头的蕙兰。在他的记忆里,兰草“不是什么稀罕物”,早些年田间地头、路边坡上都有生长,大多数并不起眼,村民也不会分辨品种,统一叫作兰草。每年三至五月兰草开花,浓郁幽香,村民们偶尔碰到这种让人眼前一亮的“好草”,常会挖回家栽种欣赏。
秦运换说,2004年前后,“兰草”市场火热,他们周边山区80%的村民都上山挖过兰草卖钱,价格就10块、20块,后来,随着兰草价格下跌,村民也就不再上山挖兰草卖了。
改变秦运换命运的那次,是2016年4月22日,他和同村村民秦帅上山挖药,下山路上,一股香气引起了他的注意,四下找了找,发现坡上几株兰草开得正艳。于是他和秦帅各选择了一丛兰草,小心翼翼地动手挖起,连同药材一起挂在摩托车上的布袋子里,准备带回家栽种。
随后,两人在回家途中被森林公安查获。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判三缓三
2016年12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秦运换和秦帅提起公诉。随后,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秦运换在未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采挖兰草一丛三株,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非法采挖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遂认定被告人秦运换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秦运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而秦帅则因为家中还栽种了另外一些兰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最初,不懂法律的秦运换虽然心有不服,但也只能自认倒霉,“公安和法院都认定有罪了,那我还能上诉?”后来,随着报道此案的越来越多,秦运换所挖的蕙兰究竟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成了争论焦点。
据新京报报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收录了近400种植物,并没有蕙兰。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也表示,目前蕙兰尚不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虽然有些专家有提议将蕙兰纳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中,但因为一些立法等方面的问题,还没有被列入保护对象。”
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曾表示,虽然国家名录中没有收录蕙兰,但因为它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植物,所以被列为河南省重点保护,“现在属于河南省重点保护植物”。
看到报道后,秦运换越琢磨越觉得冤枉,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违法。他告诉像护林防火,滥砍滥伐这样的标语和宣传到处都有,村民都知道那样做违法,但是他从小到大都不知道挖几株兰草就是违法。
2017年底,秦运换联系上一位援助律师,请其帮忙进行申诉。今年5月10日,秦运换向卢氏县法院提出申诉,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判决申诉人无罪。
秦运换在申诉书中表示,惠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原审法院认定惠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自己家附近的山上到处都是蕙兰,且有很多养殖蕙兰的专业大户。养殖人员多、数量广、种类繁,因此蕙兰在事实上属于普通植物,且尚未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第一批、第二批。事发当天只是出于对花草的喜爱,而不是明知其为国家重点野生保护植物而去非法采伐。
申诉书还指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刑事法律对于国际条约的适用必须转成国内法,引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违背法律规定。
秦运换:希望能判无罪,再申请赔偿
5月23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下发“再审决定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案件将由卢氏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与秦运换同时收到“再审决定书”的还有另外3名村民,他们同样因挖掘蕙兰获刑。
▲因挖掘蕙兰获罪的4人收到再审通知书后合影照 受访者供图
5月28日,联系到卢氏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他表示,再审时间还不清楚,有具体情况会及时通知当事人。随后,来到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该案不接受媒体采访。
秦运换说,他们拿到法院“再审决定书”非常高兴,四个人将“再审决定书”托在胸前合影,仿佛已被宣判无罪一样。在秦运换的认知中,这样的转折实属不易,“他们能为我一个老百姓的事情承认错误,以前是不敢想的。”
他现在期待再审被判无罪,也希望无罪后能申请到国家赔偿。自己被这件事搞得身心俱疲,不能外出打工,挣不上钱,晚上整夜整夜的失眠。他的手机一直放在身边,怕因为没接到法院、森林公安局、乡派出所等部门的电话,而让“事情变得更糟”。
他介绍,缓刑期间,他每个月都要做相关汇报,学习法律,还要进行义务劳动……因此,他不能外出打工,只能在家里种地,收入也很难保证。
2017年,秦运换即将读高二的儿子因患了严重肾病,不得不休学在家,进行调养。他每个月都得向相关部门报备,申请带儿子到西安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做治疗。秦运换说,因为没有经济来源,每个月5000元左右的治疗费只能到处外借。
采访过程中,秦运换多次将家庭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归结为那次判罚。他不断问,“你认为再审能判无罪吗?”“判无罪是不是就能得国家赔偿?”还没等回答,他嘴里又开始嘀咕,“咱一老百姓,估计很难吧…… ”
无知者最容易犯罪。
消息来自网易。
⑵ 恩施警方破获特大涉野生兰草案,该案件中哪些细节值得关注
恩施州公安部门在推动夏天社会治安严厉打击治理“百日行为”中,取得成功查获一起涉野生兰草案,抓捕首犯冯某以内的嫌疑人13人,涉案人员野生兰草数达21万余株。
下一步,恩施州公安部门将持续保持对违法采挖、交易国家保护区绿色植物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深入分析深查,保证搞出幅度、搞出气势,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安全性,为“百日行为”再添战绩。
警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要求,违背国家要求,违法砍伐、损坏珍贵树木或是国家保护区的别的绿色植物的,或是非法收购、运送、生产加工、售卖珍贵树木或是国家保护区的别的绿色植物以及产品的,处三年以下刑期、拘留或是管控,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内刑期,并处罚金。
⑶ 上山砍柴拔的一株野生兰花,种在菜园里没
在自然界中,野生兰花(俗称生草)常常作为优选优育主要来源,是因为野生兰花可变因子在生态条件微妙变化和自然杂交的协同作用下,可产生奇妙的自然变异。
兰花的自然繁殖能力极低,为避免野生兰花被肆意采摘,需要一种野生兰花培育,来保护野生兰花。
一.无论是山上采集来的野生兰花或是自己掏钱买的老植株,都要及时栽种,如果来不及栽种,可选择阴凉通风、湿润、防晒、排水好的场地,将兰花分行排列整齐,用湿沙、润土、湿润的细木屑掩埋根部,进行临时假植。为了能开好花,容易成活,春兰、蕙兰等新野生兰花要进行囤藏处理、生草经囤藏或临时假植后,一般采取盆栽和山地地栽。
二.盆栽,野生兰花盆栽要比地栽复杂得多,一般是先将枯根败叶剪除,
然后用清水洗净,之后对种苗进行消毒处理。目前,大多采用国产的甲基托布津多菌灵等。消毒液上盆前用一些促进生根发芽的采法特根沃多,浸根部15分钟,能更好地促进根部生根发芽,缩短驯化时间,之后平放松散晾干一昼夜后即可上盆盆栽。上盆后的野生兰花摆放在高墙深院或天井放置兰盆比较理想不过,需面朝东南方向,这样既可及早受到朝阳,中午太阳当顶时,恰当用芦帘遮阴,盆栽野生兰花不可直接座放在地上,尤其是当夏日骄阳炙热,地温上升或雷暴雨,梅雨季节,温热上升更大,容易蒸坏兰根。
三.免肥,野生兰花栽培的第一年不可施肥,这是因为根部的吸收功能或受伤未完全恢复正常,培养土中的腐殖泥、溪砂、木炭粉等所含的各种养分尚足,就是用颗粒土或无机植料栽培的,这些基质木身也有许多养分和各种元素,第二、三年也只宜酌情施以稀薄的肥料,用刺激植物细胞生长的磷酸二氢钾,每月喷1-2次,会使其生根长芽的速度加快。
四. 遮阴,生草盆栽后置于阴凉处7-15天,然后安顿在培养兰花的场地,使其在适宜的光照条件下生长,其阴蔽度应控制在80%以上,同时盆栽的野生兰,在栽植初期更需注意遮阴,如在屋顶或楼层阳台上盆栽养兰时,除地上面遮阴外,靠西北方向更要张挂帘子,以防斜照灼伤生草兰叶兰根。
⑷ 兰花砍边艺能进化吗
一方面叶艺进化到一定程度,艺色的比例达到一定的百分比,它的生命力就会下降,为了生存,就会出用暂时的退艺;另一方面退艺能增强它自身的生命力,’再次进艺时它会表现得更好,当然可能是另外一种走向,也更适合它的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