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花挖草人
① 淳安一男子因采挖、销售野生兰花被刑拘,我国为何不能采摘销售野生兰花
因为很多野生兰花已经濒临灭绝,国家对它们进行了重点保护,多种野生兰花是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禁止随意采摘销售。
然后在我国已经有了几千年的栽培历史,而且一些野生的兰花品种现存量特别稀少,被称为植物界的大熊猫,但很多人对于这些兰克正确无节制地进行开发采摘销售,导致野生的话数量越来越少,国家为了加强对这种稀有植物的保护,把野生兰花列入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禁止随意采摘出售。
野生兰花对于普通人来说,只有观赏的价值能美化环境,净化空气,但它在市场上被炒作的极为严重,出售时价格很高,有些人为了非法利益会非法采摘野生兰花,其实除了工人观赏以外野生兰花还可以入药,清热解毒和缓解疲劳以及镇静安神等都是野生兰花,猪药护的主要价值,只是现在国家禁止随意采摘,所以在中药家族中也看不到野生兰花的存在。
② 河南农民采三株兰草为什么被判刑3年
河南卢氏县农民秦某在林坡上挖了 3株兰草,回家路上被当地森林公安查获。2016年12月,卢氏县法院认定秦某挖的兰草是蕙兰,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判他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此事曾引发热议,日前有了新进展。
“我想挖回来栽家里,开花能有点香味,不知道是犯法。”秦某,今年5月10日他向卢氏县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法院再审该案,判其无罪。
5月23日,卢氏县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称,经审查,原判决存在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被行政处罚后又被公诉,采3株兰草获刑
该案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2016年4月22日,秦某在未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八里坪组柿树沟林坡上采挖兰草一丛三株,返回途中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挖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
法院认为,秦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3株,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
《河南法制报》曾在2017年4月报道过该案。该报道称,秦某采挖兰草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这一行政处罚信息被当地检察官发现后,该案“上升”为刑事案件。
报道称,2016年8月29日,卢氏县检察院检察官在查看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上的这一行政处罚信息时,认为秦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遂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接到该通知书后,依法对秦某立案侦查,并顺利移送起诉。
2016年12月22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下达一审判决,判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申请再审请求判“无罪”,法院决定再审
该案案情公开后,引发了公众热议。该判罚是否过重?秦某是否故意盗采?
2017年4月报道,卢氏县检察院检察官侯王勇介绍了相关案情。
“2006年卢氏盗挖兰花情况严重,主要是外地人,像南川、陕西的人都来挖,当时网上炒作这个兰花最贵有400万左右。卢氏盗挖非常严重,直观判断,我们办案的都知道是蕙兰,但在办案中必须得鉴定。4月22日查获,4月29日接到群众举报,向森林公安了解情况,正好是鉴定结果出来的时间,所以我们发了立案通知。”侯王勇称。
侯王勇在上述报道中介绍,当时秦某被森林公安查获时,还有两个同行的人,其中一个供述自己从2015年开始就以贩卖兰草牟利,检察机关认为,虽然是单独行为,另案处理,但从同行供述中可以印证,秦某并非不知道自己所挖的野草实际是兰草。
“一起的这个人叫秦帅,秦帅供词非常稳定,他说‘我听说这个兰花非常值钱,2015年开始陆陆续续在卢氏的境内挖了应该是52株,为了挣钱贩卖兰花。’在院子里查获了几十株兰花,都有笔录,秦帅判有期徒刑一年。从秦帅这里也印证了他知道自己挖的是什么。” 侯王勇称。
对此,5月24日,秦某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当日他确实是和秦帅一同回家,途中他在路边挖了3株兰草,他知道秦帅卖过兰草。“也就卖个十块二十块,我们这山上不缺这个(兰草),到处都是。”
报道称,对于卢氏县法院认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国家林业局称,目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官方只发布了第一批,蕙兰不在其中,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该案一审判决发生效力后,秦某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判其无罪。“我想挖回来栽家里,开花能有点香味,不知道是犯法。”秦某说。
再审决定书显示,2018年5月10日,秦某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判决申诉人无罪。
③ 浙江男子采挖销售野生兰花被刑拘,如何从根源上遏制这种行为的发生
警方如果想从根源上遏制偷挖野生兰花行为的发生,一定要严厉打击偷挖偷采的行为,需要加大惩罚力度。
一,浙江男子非法采挖销售野生兰花。
虽然非法采摘野生兰花的刘某已经被刑事拘捕,可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是,如何从源头上去遏制非法采挖的这种行为!我认为要想从源头上遏制,必须要严厉的打击。首先,我们可以在当地进行宣传,让群众们意识到哪些植物是不能够采挖的。其次,就是要加强打击力度,一定要让这些偷盗者意识到,不能够为了所谓的利益去以身试法,因为后果他们根本无法承担。最后,还是让他们从意识上明白野生植物的珍贵性,这样才能够从源头保护野生植物。
④ 亲子兰是什么皮草
兰花的皮草是对兰花叶片特征的一种描述,并不多见,职业挖草人和大的兰园见得相对多一些,普通兰花爱好者很难见到,知道的人也不多。因兰花叶片的表面坑坑洼洼,凹凸不平,叶片会增厚,有点像牛皮和蛤蟆皮的感觉,才被人形象的称为“皮草”,有的人也称为“蛤蟆皮”,很多人喜欢收藏带皮草特征的兰草,难以流入到普通兰花爱好者的手上。
⑤ 杭州男子采挖野生兰花并售卖,涉嫌了哪些罪名
杭州的一名男子采挖野生兰花并售卖涉嫌危害重点保护植物最。
野生兰花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任何人不得随意开采和挖掘,否则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一味破坏生态环境,导致很多动植物的数量减少,有的甚至濒临灭绝,也会遭到到大自然的惩罚。大家应该携起手来,共同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杭州男子采挖野生兰花并售卖。
杭州市淳安县的一名男子,家住山林的附近,一直在家里种水果和养蜂。后来,他无意中发现了一个商机,看到山上的野生兰花,能卖不少钱,于是就挖下来,运到山下的集市上去卖,而且获利不少。
这让他尝到了甜头,每一年都会去山上去挖野生兰花,带下山来卖。2022年3月,又到了采挖兰花的季节,男子再次上山,挖了一些回来,就在他售卖的时候,被群众举报了。
⑥ 发现有人非法种植水晶兰怎样处罚
非法采挖野生兰花草属于违法行为,保护野生兰花人人有责,野生兰花属于我国重点保护植物,乱采滥挖野生兰花,会导致部分野外种群频危,影响生态环境。非法采挖、销售、收购野生兰花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犯罪,可能会被刑拘。”各地主管部门已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挖及贩卖野生兰花的行为,大家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要以身试法,应共同抵制乱采滥挖野生兰花的行为,呼吁和组织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保护野生兰科植物的行动中来,让兰花这一珍贵的植物资源在山野中自由生长,明白保护绿水青山就是留得金山银山的道理。下面是2022年以来发生的3起非法采挖野生兰草被刑拘案件,每一个人看完都应时刻保持警醒。水晶兰不是国家一级保护植物,但是属于国家近危级别的珍稀植物。水晶兰是多年生草本腐生植物,科属为合瓣花亚纲,杜鹃花目,鹿蹄草科,水晶兰亚科,水晶兰属,水晶兰种,别称有梦兰花、水兰草、银锁匙、死亡之花、幽灵草等。
2、水晶兰浑身都是白色,没有叶绿素,不能进行光合作用,生长在阴暗潮湿的环境,并且它获取营养的方式很特别,不是从阳光中获取营养的,而是靠腐烂的植物作为生长的营养。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6-16
关于禁止采挖、出售、收购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的通告
珍桃市井生活四五事
2022-08-15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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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采挖、出售、收购野生兰花等
野生植物的通告
兰花等野生植物是我市宝贵的自然资源。2021年9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正式发布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第15号公告),名录将兰科中兰属所有种(被列入一级保护的美花兰和文山红柱兰除外,兔耳兰未列入名录)列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为严厉打击非法采挖、出售、收购野生兰花等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维护我市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保护的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是指我市辖区(林区)内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禁止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入山非法采集、采挖、移植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其范围包含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
四、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非法采集、采挖、移植或非法出售、收购、运输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含网店、直播带货等)。
五、凡擅自采集、采挖、移植或非法出售、收购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的,一经查获,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阻碍、拒绝或以暴力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社会各界对非法采挖、出售、收购野生兰花等破坏野生植物的行为进行举报,并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举报电话: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护野生植物,刻不容缓;呵护野生植物,人人有责!
⑦ 挖野生兰草犯法吗
野生兰花看似平常,但未经批准非法采挖、运输、出售等行为会触犯刑法。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以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采挖野生兰花的被告人崔某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没收扣押在案的野生春兰11株。这是安徽法院判决的非法采挖野生兰花第一案。
2021年12月2日,被告人崔某同李某、张某前往泾县汀溪乡某山场采挖冬笋。崔某在山场发现了野生兰花,在未办理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随身携带的锄头采挖野生兰花11株,并带回家用三个花盆栽种,后被人发现并举报到泾县林业局。2022年2月15日,泾县林业局将该案相关材料移送泾县公安局。泾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崔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崔某采挖的野生兰花为春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非法采挖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野生春兰,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且尚未造成春兰损毁,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⑧ 杭州男子采挖野生兰花并售卖,其行为在法律中如何定性
杭州男子采挖野生兰花并售卖,这个男子也是触犯了法律。这个男子平时就是以种植水果以及养蜂为主业的,发现野生兰花可以卖以后,男子就去附近的山林当中挖采。一颗野生兰花就能够卖到将近1000元,这个男子也想通过这种方式来发家致富。让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男子并不知道这是一种犯罪的现象。大量的挖采会让兰花自然繁殖的速度下降,并且还会导致这种珍贵的物种缺失。
总的来讲不管自己家里面有没有这种野生的植物,都不可以让自己出现这种情况。一定要以保护自己为重点一定要多花费一些心思,不能够去采摘那么多的野生植物。有不少的这种案件,在平时的时候也可以去关注一下,这些都是不好的。
⑨ 挖兰花的农民判刑了吗
2016年4月,家住河南卢氏县黄湾村的秦运换,到附近山坡挖药材,顺便挖掘了三株蕙兰,在将它们带回家的途中被森林公安查获。随后,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秦运换提起公诉,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他现在期待再审被判无罪,也希望无罪后能申请到国家赔偿。自己被这件事搞得身心俱疲,不能外出打工挣不上钱,晚上整夜整夜的失眠,儿子生了重病,每个月5000元左右的治疗费只能到处借,“家庭陷入从未有过的困境。”
早些年田间地头都有,“不是什么稀罕物”
卢氏县地处河南西部,位于豫陕两省交汇处,秦岭山脉东麓。县志介绍,这里“沟壑纵横,群山环绕,山清水秀,特产资源丰富”。
黄湾村距离卢氏县城70多公里,每天一趟往返的大巴车顺着洛水河边蜿蜒的山路一上一下,单程近3个小时。
这里和大多数山区一样,年轻人很早就外出打工,剩下的妇女和老人就在家撑起大棚种植香菇、木耳等农作物,后来禁止砍伐树木,闲暇下来他们就进山挖点药材,补贴家用。
秦运换从十几年前就开始在三门峡、灵宝等地的矿山从事打钻工作。经常下到100多米深的矿井,将放炸药的孔钻好,随着一声巨响,矿石炸裂,矿工一哄而上将矿装车运出。每年能挣七八万块钱,这份“玩命”的工作秦运换一干就干了十几年。
直到2015年,年龄增加,他逐渐吃不消矿上高强度的体力活,于是回到家中。闲在家里挣不来钱,他不得不像其他村民一样,进山挖药材。
秦运换和村民们主要挖掘一种叫“白芨”的药材,将其幼苗挖回,栽种于房前屋后,待其长到一定程度,再挖出,卖给药商。
5月27日跟随秦运换走进他家附近的山里,每走几步他都会给指在树林中探出头的蕙兰。在他的记忆里,兰草“不是什么稀罕物”,早些年田间地头、路边坡上都有生长,大多数并不起眼,村民也不会分辨品种,统一叫作兰草。每年三至五月兰草开花,浓郁幽香,村民们偶尔碰到这种让人眼前一亮的“好草”,常会挖回家栽种欣赏。
秦运换说,2004年前后,“兰草”市场火热,他们周边山区80%的村民都上山挖过兰草卖钱,价格就10块、20块,后来,随着兰草价格下跌,村民也就不再上山挖兰草卖了。
改变秦运换命运的那次,是2016年4月22日,他和同村村民秦帅上山挖药,下山路上,一股香气引起了他的注意,四下找了找,发现坡上几株兰草开得正艳。于是他和秦帅各选择了一丛兰草,小心翼翼地动手挖起,连同药材一起挂在摩托车上的布袋子里,准备带回家栽种。
随后,两人在回家途中被森林公安查获。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判三缓三
2016年12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秦运换和秦帅提起公诉。随后,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秦运换在未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采挖兰草一丛三株,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非法采挖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遂认定被告人秦运换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秦运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而秦帅则因为家中还栽种了另外一些兰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最初,不懂法律的秦运换虽然心有不服,但也只能自认倒霉,“公安和法院都认定有罪了,那我还能上诉?”后来,随着报道此案的越来越多,秦运换所挖的蕙兰究竟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成了争论焦点。
据新京报报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收录了近400种植物,并没有蕙兰。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也表示,目前蕙兰尚不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虽然有些专家有提议将蕙兰纳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中,但因为一些立法等方面的问题,还没有被列入保护对象。”
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曾表示,虽然国家名录中没有收录蕙兰,但因为它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植物,所以被列为河南省重点保护,“现在属于河南省重点保护植物”。
看到报道后,秦运换越琢磨越觉得冤枉,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违法。他告诉像护林防火,滥砍滥伐这样的标语和宣传到处都有,村民都知道那样做违法,但是他从小到大都不知道挖几株兰草就是违法。
2017年底,秦运换联系上一位援助律师,请其帮忙进行申诉。今年5月10日,秦运换向卢氏县法院提出申诉,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判决申诉人无罪。
秦运换在申诉书中表示,惠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原审法院认定惠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自己家附近的山上到处都是蕙兰,且有很多养殖蕙兰的专业大户。养殖人员多、数量广、种类繁,因此蕙兰在事实上属于普通植物,且尚未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第一批、第二批。事发当天只是出于对花草的喜爱,而不是明知其为国家重点野生保护植物而去非法采伐。
申诉书还指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刑事法律对于国际条约的适用必须转成国内法,引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违背法律规定。
秦运换:希望能判无罪,再申请赔偿
5月23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下发“再审决定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案件将由卢氏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与秦运换同时收到“再审决定书”的还有另外3名村民,他们同样因挖掘蕙兰获刑。
▲因挖掘蕙兰获罪的4人收到再审通知书后合影照 受访者供图
5月28日,联系到卢氏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他表示,再审时间还不清楚,有具体情况会及时通知当事人。随后,来到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该案不接受媒体采访。
秦运换说,他们拿到法院“再审决定书”非常高兴,四个人将“再审决定书”托在胸前合影,仿佛已被宣判无罪一样。在秦运换的认知中,这样的转折实属不易,“他们能为我一个老百姓的事情承认错误,以前是不敢想的。”
他现在期待再审被判无罪,也希望无罪后能申请到国家赔偿。自己被这件事搞得身心俱疲,不能外出打工,挣不上钱,晚上整夜整夜的失眠。他的手机一直放在身边,怕因为没接到法院、森林公安局、乡派出所等部门的电话,而让“事情变得更糟”。
他介绍,缓刑期间,他每个月都要做相关汇报,学习法律,还要进行义务劳动……因此,他不能外出打工,只能在家里种地,收入也很难保证。
2017年,秦运换即将读高二的儿子因患了严重肾病,不得不休学在家,进行调养。他每个月都得向相关部门报备,申请带儿子到西安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做治疗。秦运换说,因为没有经济来源,每个月5000元左右的治疗费只能到处外借。
采访过程中,秦运换多次将家庭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归结为那次判罚。他不断问,“你认为再审能判无罪吗?”“判无罪是不是就能得国家赔偿?”还没等回答,他嘴里又开始嘀咕,“咱一老百姓,估计很难吧…… ”
无知者最容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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