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康乃馨费率
『壹』 如何预防人寿保险合同陷阱
一、注意保险费率是否会发生变化
例如平安保险公司在2001年12月推出的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和康乃馨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有很重要的一条“保险费率调整”就没有在“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项目中列明,该条款明确规定:“本公司(即平安保险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缴纳保险费。”这意味着投保人时刻面临着保险费上涨的风险,而且上涨的幅度并不确定。虽然保险费率也有下调的可能,但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逐渐增加,被保险人的健康风险也将随之加大,尤其是作为一款重大疾病保险,我本人认为保险费率上涨的概率要大于下调的概率。
同样的内容在某些看似相当不错的保险条款中也有体现。以太平洋保险公司2002年4月推出的“个人住院补贴医疗保险”、“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为例,该条款的“保证续保”对被保险人来说是相当不错的保障,从条款来看,保证续保的前提条件是在连续续保三年内没有发生过疾病或没有发生过令保险公司认为足以影响保证续保的疾病(申请保证续保必须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并确定续保条件)。但是,56岁—70岁的被保险人不享有保证续保。同时,该条款明确写明:“保险人(即太平洋保险公司)保留调整本保险费率的权利。”泰康的个人住院医疗保险也具有类似的规定。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对于非健康体投保处理的方法有五个:一是加费承保;二是延期承保;三是变更法承保(变更险种或保额);四是责任除外承保;五是拒保。保险公司保留调整保险费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加费承保。保证续保后,虽然保险公司“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职业变更原因而终止本保险合同或变更续保条件”,但是,一旦保险公司要求加费承保,当所加收的费用为投保人难以接受时,投保人只能放弃续保,保证续保也就丧失了最根本的意义。
二、不要被保单新功能名称所迷惑
曾经有读者向黎阳咨询,问是否有保单贷款功能的保险条款更好。我个人认为,消费者需要了解保单新功能的实际意义有多大,及其可操作性,才能作出甄别。
保单贷款:又称作“借款”或“保单质押贷款”。一般保险条款规定的最高贷款额不是消费者所理解的自己已交纳全部保险费的百分比,而是不超过保险单现金价值的70%。什么是现金价值?说白了就是在扣除手续费后剩下的钱。那消费者该问了,手续费有多少?一般采取20年交费方式的,第一年是80%,第二年是70%。当然,根据条款和交费方式的不同会有差异。随着所交保险费的不断增加,现金价值额度会逐年增高。
既然是贷款,肯定是要交利息的了。实际上各公司规定的贷款利息也不尽相同。
例如新华保险公司规定“贷款利率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与预订利率(2%)加贷款日前最近一次公布的分红率之和两者中之较大者执行。逾期还款者,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述办法再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而太平洋则规定“贷款利率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逾期还款,逾期期间的利率按原贷款利率再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平安保险公司规定“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与2.0%之较大者+2.0%。如到期未能足额偿还本息,则其所欠贷款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计息。”
太平人寿公司“将根据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2.5%之较大者+2.0%确定计息的利率。”
减额交清:很多消费者认为这是一条对自己很有利的条款,业务人员也介绍如果在将来客户交不起保险费或不想继续交纳保险费时,可以选择减额交清,消费者认为是将自己已经交纳的全部保险费合计计算可以购买的保险金额,实际上,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减额交清实质上是用保单现金价值作为趸交保费来折算实际可购买的保险金额,从某种意义上讲,与退保差不多。所不同的是退保金继续作为保险费而已。而消费者的损失和退保一样是不可避免的。此外,非健康体投保的保单不享有减额交清。
可转换权益:一般是指在合同生效满两年后可将合同转换为保险公司认可的其它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而不用核保。消费者可能以为是将自己交纳的全部保险费总额重新计算可购买的新险种份数,实际上是用原保单的现金价值来计算的,而且新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超过原合同保险金额。和减额交清相比,减额交清是用现金价值购买原保险合同部分保险金额,可转换权益则是用现金价值购买新的保险合同。
因此,在投保前认真阅读并研究条款是极为重要的。既要了解保险责任,也要看除外责任,同时更要了解保险费率是否有上涨的风险等内容。对于那些借口不能或拒绝提供保险条款而只提供简介说明的保险业务员或保险公司,他们不尊重你并剥夺了你的知情权,我看还是谨慎些好
『贰』 关于平安康乃馨
(平保发〔2001〕223号,2001年12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16至50周岁的女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
“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三、保险费豁免
当本公司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保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已获得保险费豁免的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权。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
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
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
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率调整
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缴纳保险费。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本合同“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请求给付的权利,自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三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四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本合同中止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本合同中止时,交清增额保险的效力同时中止。
第十六条 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一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证现金价值与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保单各项欠款本息后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权。本公司退还投保人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及用于抵交保险费的红利余额。
第十七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复效后,本合同中止当时存在的交清增额保险在补交其现金价值差额后同时复效,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且本公司有权对已分配的红利进行调整。
『叁』 中国平安保险常青树、康乃馨
常青树。康乃馨是平安保险公司早年的重大疾病保险。不但有保障,而且有分红。现版在社会买保险健权康保险是首选。一个人一辈子不能保证自己不生病,一旦生了大病就是有社保,进口药,自费药自己要付很多钱,这时侯大病保险的作用就出来了,你自己讲不太懂,千万别乱出主意,一旦发生风险、产生的后果你能负担的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