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鹿养殖国家政策
① 梅花鹿养殖国家政策
法律分析:1.资金扶持。
2.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助扶持。 按照农村规模经营贷款担保基金和农村规模化经营风险基金的相关规定。
3.技术扶持。 县林业局、县农粮局组织开展梅花鹿产业发展宣传、养殖技术培训、外出参观学习。
4.项目扶持。 各相关单位大力配合支持,协助梅花鹿养殖规模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
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② 关于梅花鹿养殖国家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梅花鹿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从事梅花鹿养殖,应先向当地派出所或林业部门递交养殖申请,经过国家相关单位批准并颁发证件后,方可从事梅花鹿养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③ 梅花鹿怎么养殖,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梅花鹿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驯养国家重点野生动物梅花鹿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养殖,需要具备相关的材料。
(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三)证明申请单位或个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四)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
(五)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用于驯养繁殖的固定场所应符合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和相关规定的要求,经镇街政府同意该场所用于驯养繁殖的同意意见;);
(六)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
(七)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人员、技术保证(资格证书));
(八)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九)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十)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三、办理程序
(一)初审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经其审查签署同意的意见后,上报市林业局。
(二)审核
市林业局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上报材料不完整的要求一次性补充或完善;审核同意的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三)审批
国家林业局审批。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